每天資訊有問必答:交通事故這些問題,看完都清楚了……

菜單

有問必答:交通事故這些問題,看完都清楚了……

我律社

特約槐城律師 張洋 李石

01

問一下:把房產證“押在”你這兒,算是設立房屋抵押權嗎?

律師答:不算。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以房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所以僅是將房產證交給你保管,並不意味著相對人將該房屋抵押給你,若想以該房屋設立抵押權,還需要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權登記。

02

問一下:交通事故責任人不履行賠償協議,另一方可以要求強制執行嗎?

律師答: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就損害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進行調解,但公安機關的調解,不是行使其行政權力的行為,也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交通事故中的損害賠償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因此對於責任人不履行公安機關作出的調解行為,另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先予執行,透過訴訟途徑解決損害賠償的爭議。

03

有問必答:交通事故這些問題,看完都清楚了……

問一下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親屬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答:可以。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因身體或精神上受到的創傷,或者因為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給被害人家屬造成精神上的傷害的補償,是一種精神上的撫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所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親屬是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

04

問一下: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傷的,如何計算營養費?

律師答:營養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為在事故中受傷,經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根據情況確定的,需要補充營養品作為受害人的輔助治療手段而為此支付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由此可見,對受害人營養費的支付並不是必然的,而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只有在醫療機構鑑定需要的時候才會發生。這時的營養費用只是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建議的數額。

05

問一下:什麼是監護?什麼人需要監護?

律師答: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制度。監護具有以下特徵:(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06

有問必答:交通事故這些問題,看完都清楚了……

問一下: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可以反悔嗎?

律師答: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4 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隔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