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中國的文字文化可以說是千變萬化,職工、員工一字之差,其意義卻是不一樣的。
1、法律:《勞動法》中並沒有員工的描述,《勞動法》中只提及勞動者、職工等;
2、含義:以前的職工指的工人,現在的職工泛指存在體制內,尤其是國企內的工作人員,員工則一般存在於私企;
3、範圍:從工作範圍來說,職工是員工的組成部分,員工的範圍要遠大於職工。
一、法律相關描述
從《勞動法》的所有內容中可以看出:《勞動法》中提及了勞動者(88次)、職工(25次),對於員工的提起是0次。
職工實質就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勞動法所調整的物件並不認口員工的說法,更多的是認口勞動者和職工的說法。
比如:《勞動法》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
職工
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二、職工與員工的定義
職工
。以前的職工指的是工人,一般是指國企、事業單位、機關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在計劃經濟的時候,職工有著一種社會主義主人翁的意思。計劃經濟時期,工人階級是職工的主體。
更多時候職工指的是職員(包含一般領導)與工人(普通工人),或者說職工指的就是在職工作人員。
員工。
更多是出現在私企中,表達的是除了了老闆以外的而其他人員,即使是副總經理也只能算是員工的一種。
員工更多體現的是一種僱傭關係,指的是私企與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僱傭關係
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是公司的行政人員,一個是事業單位的行政人員,更多的我們稱呼公司的行政人員為某某公司員工,但是很少稱呼事業單位的人為某某事業單位員工,更多的是稱呼某某事業單位行政職工。
三、範圍不一樣
雖然說我們應該規範性的稱呼所有人為職工,而不是員工,但是在實際中員工的稱呼更加的廣泛、通用。
實際中,只要是以獲取工資為目的的勞動者都可以統稱為員工,無論是合同工、臨時工、實習工等等都是員工的一種。
現實的稱呼中,職工是員工的一部分,員工包括的範圍更加廣泛。現實中,職工是員工的組成部分,員工的包括範圍要明顯高遠職工的範圍。
因此,從實際使用中可以看出職工要被員工所替代,逐漸的稱呼職工的機會將會明顯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