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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傷到診所治療,半個月後手臂紅腫潰爛,被迫截肢

四川一老人右手受傷,

前往熟人開的診所治療,

不想情況越來越糟

最後還被截肢!

中醫診所治療

半個多月後遭截肢

2016年10月18日晚,63歲的趙紅梅在家中不慎摔倒,致右手受傷。

她立即前往熟人周某所開設的、位於簡陽石橋的一家中醫診所治療。

這家診所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中醫科,周某作為經營者取得了四川省醫師資格證書,執業的範圍為中醫科。

在診療時,周某對趙紅梅右手摔傷處進行手法復位,並使用外敷藥進行外敷,同時對她的右手臂進行了固定。

第二天,趙紅梅在周某的建議下到其他醫院拍片,並將照片交予周某檢視。

但在隨後的10月18日至11月1日,長達14天的時間裡,趙紅梅一直在這家診所進行診療。

診療期間,趙紅梅的右手臂逐漸出現了紅腫、潰爛等症狀,據診所提供的門診日誌記載,趙紅梅受傷的地方“面板起小米米,發癢、紅”“皮下有水液樣”。

11月1日,因為右手紅腫、潰爛等症狀愈發嚴重,趙紅梅被送往簡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並被診斷為1、2型糖尿病、糖尿病性高滲綜合徵、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右上肢面板潰爛、右前臂缺血性肌痙攣,並建議轉上級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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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趙紅梅轉入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治療,令她沒料到的是,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經過會診後向她發出了《病危通知單》。

會診記錄顯示,趙紅梅右上肢“遠端腫脹,前臂大面積面板破潰,破潰處組織顏色呈紫黑色,可聞及惡臭……尺橈動脈不能捫及……患者右上肢前臂壞死明顯”。

兩天後,趙紅梅離開四川大學華西醫院,並前往簡陽市人民醫院,以壞疽性皮炎收入骨科繼續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前臂骨筋膜室綜合症後缺血壞死伴感染、右橈骨下端閉合性骨折、糖尿病。

趙紅梅並不得不進行了右上臂截肢手術,並住院一個半月。

截肢與診所過錯有關

法院判診所承擔七成責任

出院後,趙紅梅將這家中醫診所告上法庭,並索賠醫療費74890。82元。

庭審中,周某出示了門診日誌,但由於診所未能出示病歷資料,導致鑑定機構無法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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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簡陽法院認為

診所未能將可能存在的病情及後果及時告知趙紅梅,耽誤趙紅梅最佳及有效的治療時間,最終導致趙紅梅右臂截肢,診所具有相應的診療過錯,該過錯與趙紅梅右上臂截肢的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具有外傷的嚴重糖尿病患者如治療不慎或不及時,易引發組織壞死等併發症,中醫診所僅治療簡單的疾病,基於診所的醫療條件限制,無法開展複雜疾病的診療工作,診所應建議患者到上級醫院治療。

此外,該診所的門診日誌中“建議到上級醫院,本人不願意”為事後補寫,因為字型明顯小於前面的字型大小,視為篡改病歷的行為。

法院也認為,趙紅梅自身對此事也有一定責任,對此亦具有相應的過錯,診所可以相應減輕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最終確定診所承擔70%的賠償責任,趙紅梅自己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據此判決診所賠償趙紅梅醫療費3194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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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下達後,診所認為門診日誌並非病歷資料的範疇,僅是醫生對自己工作的日記性記載,即便是補記也不應視為篡改,不應視為診所的過錯,於是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門診日誌確實不屬於病歷資料的範疇,但診所未書寫病歷資料導致無法真實的反映診療行為的事實客觀存在,而且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規定,診所應當書寫門診病歷記錄,但醫生並未書寫門診病歷。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患者向法院申請醫療機構提交由其保管的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醫療機構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的,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二審法院判定診所具有過錯。

2018年3月30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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