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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初步裁定:“澳本聰”必須將其持有的比特幣的一半給原告

法官週一裁定,克雷格·賴特(Craig Wright)必須將其持有的比特幣和智慧財產權的一半交給戴夫·克萊曼(Dave Kleiman)。該裁定適用於2014年之前的控股和智慧財產權。

法官初步裁定:“澳本聰”必須將其持有的比特幣的一半給原告

據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地方法官布魯斯·萊因哈特( Bruce Reinhart)建議,原告應獲得賴特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的比特幣的50%,以及賴特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50%。

該訊息人士稱,賴特也沒有資格接受陪審團審判,儘管他可以上訴,但他不能反對這項命令。此案始於2018年,當時賴特已故的商業夥伴戴夫。克萊曼(Dave Kleiman)的兄弟艾拉·克萊曼(Ira Kleiman)提起訴訟,要求賠償100億美元,稱賴特試圖佔有戴夫的比特幣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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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前媒體報道稱,賴特是一位澳大利亞計算機科學家,戴夫·克萊曼則是一位IT安全專家,二人一起參與了一個比特幣“挖礦”專案,最終該專案共獲得約110萬枚比特幣。合作期間,二人還曾共同發表過多篇論文。

據稱這些比特幣儲存在“鬱金香信託”中。艾拉·克萊曼(Ira Kleiman)代表其兄弟戴夫·克萊曼起訴,在本次訴訟中,他要求Wright返還現在價值可能超過100億美元的比特幣,以及他兄弟相關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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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萊曼由羅氏弗裡德曼有限公司(Roche Freedman LLP)的凱爾·羅奇(Kyle Roche)和維爾維爾·弗裡德曼(Velvel Freedman)代表,賴特由裡韋羅·梅斯特列有限公司(Rivero Mestre LLP)代表。

這個案子目前還沒有結束。還有一些程式問題需要解決,包括收集證據。然而,實質性的問題已經決定,但這將意味著一個可能漫長的審判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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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訊息人士透露,雖然萊因哈特法官認為賴特不可信,但他並沒有就賴特是否是比特幣的創造者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作出裁決。

萊因哈特的命令必須得到地區法官貝絲布魯姆(Beth Bloom)的採納,才能成為最終裁決。這也假定賴特的律師沒有提出任何例外或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