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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釋出特定消費資訊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要約?

轉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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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商經營者透過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釋出的商品促銷資訊,內容具體確定的,該類促銷資訊應當視為要約——鄭某某訴浙江天貓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作為專業電商經營者透過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釋出的商品促銷資訊,內容具體確定,體現了只要買家按活動規則下單付款,經營者即可發貨的意思表示,該類促銷資訊應當視為要約。

案號:(2018)粵0192民初106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網際網路法院

2。網路購物中,若商家所做的宣傳廣告對商品交易的數量、價格及質量等承諾明確具體,那麼該宣傳廣告就屬於要約行為,只要消費者支付相應價款,該買賣合同成立,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林某某訴某家居科技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網路購物中,商家對所作的促銷廣告對商品交易的數量、價格及質量等承諾明確具體,那麼該促銷廣告屬於要約行為,只需消費者做出承諾,即在該網店下單、支付相應價款,雙方即形成買賣合同關係,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

審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3。電子商務經營者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買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該買賣合同成立——劉某訴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電子商務經營者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買方有預約和搶購商品的資格並實際搶購成功,亦提交訂單並支付了相應的款項,雙方成立資訊網路買賣合同關係,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號:(2022)京04民終43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4。電子商務經營者透過官方微博賬號等向大多數潛在消費者釋出特定促銷資訊時,應當構成要約邀請,但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視為要約——高某某訴歐萊雅(中國)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電子商務經營者透過官方微博賬號等向大多數潛在消費者釋出特定促銷資訊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視為要約。消費者一旦透過網上交易平臺點選確認購買,就可完全依照促銷廣告的條件進行交易。

案號:(2020)粵01民終20345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5。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店鋪首頁和訂單詳情頁面釋出的商品促銷資訊符合要約規定,經消費者承諾形成合意,可認定雙方的網路購物合同關係成立——黃某某訴北京京東世紀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店鋪首頁和訂單詳情頁面釋出的商品促銷資訊符合要約規定,消費者已成功下單,可認定雙方的網路購物合同關係成立,且其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案號:(2019)京0491民初36751號

審理法院: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6。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網路店鋪釋出商業廣告,店鋪中的商品名稱、規格、價格等均有確定性說明,符合要約標準,構成要約——劉某訴北京醉純京典商貿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商業廣告一般視為要約邀請,但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視為要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網路店鋪釋出商業廣告,店鋪中的商品名稱、規格、價格等均有確定性說明,符合要約標準,應構成要約,消費者在該店鋪線上下單購買商品時,雙方達成合意,形成了網路購物合同關係,該合同對雙方均產生約束力。

案號:(2019)京0491民初818號

審理法院: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法信 · 專家觀點

1。當事人透過資訊網路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相對方可以直接作出承諾達成交易

本條(《民法典》第491條,下同)第2款對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作了規定。近年來資訊網路技術及其應用發展迅速,當事人透過資訊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已經較為普遍,“線上交易”成為合同交易中的重要型別。為了迴應資訊網路技術的發展,適應實踐需要,本條第2款吸收了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對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作了規定。根據本條規定,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兩個基本條件:

一是當事人一方透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對於傳統交易,當事人往往會透過商店櫥窗展示貨物及其價格,也可能會透過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價目表等形式釋出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當事人的這些行為一般視為要約邀請,目的在於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展示或者釋出資訊的人不受約束。欲與釋出資訊的該當事人訂立合同,要先向釋出資訊的該當事人發出要約。而對於“線上交易”,當事人釋出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的資訊網路系統,往往具有互動性,相對方不僅可以瀏覽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規格等具體資訊,還可以在網上直接選擇交易標的、提交訂單,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透過資訊網路釋出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的行為就不能簡單地認為是要約邀請,該行為符合要約條件的,應當作為要約對待。符合要約條件是指符合合同編第472條規定的要約條件。根據合同編第472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內容具體確定”是指當事人透過資訊網路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要達到內容具體確定的程度,比如對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價格、運費等都作了明確表述。“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這一要約條件需要根據實踐中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一般來說可以從相對方是否能夠直接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二是相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當事人透過資訊網路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相對方可以直接作出承諾達成交易。相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併成功提交訂單,即屬於作出承諾。訂單一旦提交成功,合同即成立,訂單提交成功的時間即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成立後,對雙方當事人均產生了法律約束力,釋出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的當事人應當按時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摘自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及適用指南》(中),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739~740頁。)

2。電子商務經營者以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支付價款的行為屬於要約的內容無效

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要約與要約邀請在認定上容易產生糾紛,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網站訂立合同的規則中通常把自己的意思表示如網站商品展示等界定為要約邀請,把使用者的訂單申請界定為要約,這樣合同成立的主動權就由經營者掌握。從邏輯上來說,這些規定並不違反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的。但電子商務經營者制定的合同成立的規則應當適度,不能濫用法律規則或鑽法律規則的空子,過於損害消費者權益。例如,使用者支付價款的行為本屬於履行合同行為,有的電子商務平臺交易規則卻規定消費者支付價款的行為仍屬於要約,合同仍不成立。這種規則不符合法律關於要約、承諾規定的精神,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針對這種情況,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需要注意的是,這是電子商務法針對電子商務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的特別規定,適用於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不能擴大到所有的民事合同行為。

(摘自宋燕妮、林維主編:《導讀與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85~186頁。)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透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使用者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