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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丨男子與鄰居吵架卻持刀“誤傷”了自己母親,犯罪了!來看檢察官怎麼說

以下文章來源於同安檢察 ,作者同安檢察

同安檢察。

檢察法治宣傳

以案釋法丨男子與鄰居吵架卻持刀“誤傷”了自己母親,犯罪了!來看檢察官怎麼說

銀城拍案

以案釋法丨男子與鄰居吵架卻持刀“誤傷”了自己母親,犯罪了!來看檢察官怎麼說

鄰里間因為殘葉垃圾發生爭吵

男子一怒之下

持水管焊刀欲傷人

男子母親為避免事情鬧大

上前阻攔,卻被兒子“誤傷”

……

以案釋法丨男子與鄰居吵架卻持刀“誤傷”了自己母親,犯罪了!來看檢察官怎麼說

持刀未傷到鄰居

卻“誤傷”自己母親

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日前,同安區檢察院

審查起訴了這起案件

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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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鄰居因瑣事發生口角

勸架母親被兒子“誤傷”

2020年9月某日,由於下雨,蘇某家的排水溝裡堆積一些三角梅的葉子。蘇某妻子撿起葉子隨手往鄰居家的方向扔過去,正好被鄰居看到,雙方發生了口角。鄰居扔了四塊石頭到蘇某家,砸中了院子的車棚。

蘇某因此事憤憤不平,次日再次與鄰居發生爭吵。雙方矛盾愈演愈烈,蘇某一怒之下持水管焊刀翻出圍牆追砍鄰居。站在一旁的蘇某母親擔心事情鬧大上前勸架,此時,蘇某在追砍過程中,明知母親在一旁仍肆意揮刀,砍傷正在勸架的母親右手,隨後被眾人拉架制止。警方趕到現場當場抓獲蘇某。

經鑑定,蘇某母親右手第4、5掌骨遠端完全性骨折,右環指、右小指近節指骨分別一處線性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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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物件打擊的錯誤

不影響對行為的定性

隨後,該案移送同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蘇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介紹,本案中蘇某在欲毆打鄰居過程中因打擊出現誤差而砍傷自己母親的行為,屬於認識錯誤理論中的物件打擊錯誤情形,這種情形不影響對行為的定性。因為故意的認識因素是對行為的危害性質與危害結果的認識,具體物件不同但體現的合法權益性質相同即客體相同的,行為所侵犯的合法權益性質就沒有改變,罪過的內容並沒有改變。

以案釋法丨男子與鄰居吵架卻持刀“誤傷”了自己母親,犯罪了!來看檢察官怎麼說

本案中蘇某主觀上有傷害鄰居的故意,客觀上傷害鄰居未遂,但其傷害行為致其母親輕傷,其行為實質上已完全具備故意傷害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儘管傷害物件是自己的家人,鑑於蘇某有故意傷害犯罪前科,主觀惡性較大,日前,同安區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蘇某提起公訴。最終,同安區法院採納同安區檢察院量刑建議,依法判處蘇某拘役五個月。

檢察官說法

都說遠親不如近鄰,然而現實生活中,鄰里在相處的過程中難免會因為一些小事產生糾紛。不過解決的辦法也是多種多樣的,在沒有辦法自行化解矛盾的情況下,可以尋求社群調解、司法調解,但切不可拳頭相向,運用武力不僅不利於矛盾糾紛的化解,反而會進一步激化矛盾,甚至造成更為嚴重的後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nd

原標題:《以案釋法丨男子與鄰居吵架卻持刀“誤傷”了自己母親,犯罪了!來看檢察官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