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實施!
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簡易程式,快來學習!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7月26日釋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式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公告)自9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申請適用簡易程式,這將在原有的基礎
簡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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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裡還有哪些內容?穗穗帶你一起學!
一、什麼是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指企業就未來3至5個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境內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境內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後達成的協議。
二、簡易程式與一般程式有什麼不同?
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主要在
流程簡化
和
時間限制
兩個方面有了顯著差異
1、流程簡化
根據24號公告,簡易程式分為申請評估、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三個階段。
相較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所規定的一般程式,簡易程式
免去了預備會談的階段
,一般預約定價安排程式中的談籤意向、分析評估和正式申請3個階段,
合併為1個申請評估階段
。
2、時間限制
稅務機關應當
於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90日
內開展分析評估和功能風險訪談並向企業送達文書,告知其是否受理;應當於向企業
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
與企業協商完畢,無法達成一致的,則終止簡易程式。
三、什麼企業可以申請適用簡易程式?
根據24號《公告》第三條,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向其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
前3個年度
,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
4000萬元
人民幣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適用簡易程式:
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擬提交申請所屬年度前3個納稅年度的、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的同期資料;
自企業提交申請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10個年度內,曾執行預約定價安排,且執行結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自企業提交申請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10個年度內,曾受到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查調整且結案的。
注意!
以下情況企業申請簡易程式
將不被受理
稅務機關已經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立案調查或者其他涉稅案件調查,且尚未結案;
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且不按時更正;
未按照有關規定準備、儲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稅務機關要求,且不按時補正或者更正;
企業拒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
此外,對於同時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暫不適用簡易程式。
四、適用簡易程式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如何確定?
24號《公告》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為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
3至5個年度
。
五、不滿足同期資料準備條件的企業,如何申請適用簡易程式?
24號《公告》提供同期資料條款的目的,主要是為鼓勵企業主動遵從,對於遵從程度高的企業,提高其獲取稅收確定性的便利。因此,不滿足同期資料準備條件的企業,可以透過補充準備,並在申請適用簡易程式前,向稅務機關提供近3個納稅年度的同期資料,獲取申請適用簡易程式的資格。
六、 如果企業申請了簡易程式,但最終未能與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怎麼辦?
稅企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終止簡易程式的,企業不可以重新申請適用簡易程式,但可以依據64號《公告》,按照一般程式重新申請預約定價安排。同時為減少企業負擔,在簡易程式中已經提交過的資料,
無需重複提交。
七、 因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發生實質性變化而終止執行的企業,是否可以重新申請適用簡易程式?
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企業發生影響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
實質性變化
,導致終止執行的,可以按照24號《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適用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簡易程式。
最後的溫馨提示
本公告自9月1日期實施
如果您有申請適用簡易程式的意向,
快快準備起來吧!
【來源:廣州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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