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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按照人類的表達規則而對資訊要素作出的排列組合

人工智慧生成成果的基礎是人工智慧程式被技術人員實現的一種能力

現有的人工智慧技術使得人工智慧裝置或程式本身具備一定程度的與人類智力相似的“智慧”。然而,智慧不等於智力。即便人工智慧每一次執行的生成內容不具有重複性和可預測性,但該成果終究不是對人類思

人工智慧,按照人類的表達規則而對資訊要素作出的排列組合

人工智慧生成成果是其在對已有的人類創作作品以及不構成作品的資料和資訊等進行整理和學習之後,按照人類的表達規則而對資訊要素作出的排列組合。雖然人類創作所產生的內容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表達規則。但人類是將思想,觀點等融入創作過程從而形成個性化的表達,而機器並無思相 創音和情感。因此,人工智慧或機器智慧所產生的內容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智力成果。

人工智慧,按照人類的表達規則而對資訊要素作出的排列組合

人工智慧生成成果雖然可具獨創性,但是該成果不是人類的創作,也不是人類在機器的輔助下所進行的表達,而是人工智慧程式或裝置在人類參與度極低的情況下自動生成的成果。

人工智慧生成成果的諸多特性導致其不同於著作權法上現有的所有保護客體。在大陸法系著作權法理論中。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因此,作品只能是人類的創作成果。雖然基於人工智慧的機器屬性以及人對作品獨創性的低參與度兩方面的原因,人工智慧的生成成果無法根據傳統著作權法理論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但是,如前所述,在著作權法的框架下對其予以保護確有必要。

既然將人工智慧生成成果認定為作品存在根本障礙,那麼,將其納入鄰接權制度的調整範圍是否可行殊值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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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生成成果作為鄰接權客體的可行性

人工智慧技術的出現固然為相關法律規則的解釋和適用帶來一些疑惑,但在面對新事物時,最有效率的方法不是動搖和改變著作權法有關“作者”與“作品”的傳統規則,而是應在原有的理論體系中以靈活的解釋和適用應對新問題。

事實上,著作權法在其演進過程中對技術進步不斷地作出積極迴應。鄰接權制度自始即與技術為伴。錄音錄影技術和廣播技術拓展了作品的傳播方式和途徑,一件版權產品的商業價值不僅包括作者獨創性表達的價值,而目包括傳播者為該版權產品的生產,發行投入的努力,正是由於這些傳播者的存在,作品才會有其商業化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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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以作者權體系為基礎的國家和地區均在其著作權法中增設了鄰接權制度以鼓勵對作品的傳播。因此,著作權法上的權利主體不僅包括著作權人,而且包括出版者、廣播組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等對作品傳播有所貢獻者。

隨著鄰接權制度的發展,“鄰接權就是作品傳播者權的觀念正在被打破”。就現代鄰接權而言,一些鄰接權客體與作品並無聯絡,比如未使用他人作品製作的錄影製品、廣播電臺或電視臺未使用他人作品製作的載有聲音或影象的廣播電視節目、對與作品無關的聲音的錄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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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些國家還對資料庫、科學版本、戲劇佈景、報刊出版者提供鄰接權保護。在許多國家,鄰接權制度逐漸發展成為對不具有獨創性、無法成為作品但又與著作權相關的客體進行保護的兜底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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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鄰接權可作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鄰接權是指與作品傳播有關的權利,而廣義的鄰接權是指一切傳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專有權,或對那些與作者創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區別的產品、製品或其他既含有‘思想的表達形式,又不能稱為作品的內容所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