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共同犯罪與犯罪預備、未遂
1、
在共同實行犯罪的場合,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體既遂,全體共犯人承擔既遂的罪責。
對其他人不需要考慮未完成罪的問題,只是考慮作用大小區分主犯、從犯。
2
、
在複雜共同犯罪的場合,
即除實行犯外,還存在著教唆犯或者幫助犯。通常整個整個共同犯罪的程序“從屬於實行犯”的程序。
3、
具體而言:厚度
(1)
如果實行犯實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也就按既遂犯處理。
(2)
如果實行犯實行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也是未遂的,適用《刑法》第23條未遂犯的規定處罰。
(3)
在犯罪預備場合,因為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實行犯其實還沒有出現啊。
二
、
共同犯罪與犯罪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必須具備有效性。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人退出或者放棄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須具備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還必須具備“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結果發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參與行為對共同犯罪的作用。
2、
中止的效力僅及於本人,不及於其他共犯人。
3、
缺乏有效性不能單獨成立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小計退出犯罪或自動放棄犯罪、組織共同犯罪結果未奏效的,不能單獨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