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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愛生命,拒絕高空拋物!

實踐案例

某天晚上,小李下班走路回家途經小區的7號樓時突然被從天而降的水杯砸傷頭部,小李立刻聯絡小區物業人員並報警,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後與物業人員共同開展調查。透過調查可知:事發時,7號樓高層共有14位住戶在家,但都否認了有向外拋擲水杯的行為,透過已有的證據無法證明到底是誰幹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小李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珍愛生命,拒絕高空拋物!

分析

這是典型的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更普遍的叫法是“高空拋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第1254條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並明晰了各方責任的劃分,對於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本案中,因無法確定砸傷小李的具體加害人,所以:

1

事發時在家的14位住戶作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承擔公平責任給予小李補償;

2

但在這14位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中只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就可以免除責任;

3

如果在事後有充足的證據可以確定真正加害人,那麼承擔補償責任的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真正加害人追償。

另外高空拋物導致嚴重後果的可能要因此判刑,假如本案中小李被水杯砸成重傷或者當場死亡的,那就不是透過補償就可以處理的民事事件,而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會對所有住戶一一審查直至確定真正的肇事者,拋物者就算是過失也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承擔相應責任,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的就會直接被定為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空拋物墜物造成的損害,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法有趣君認為有必要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及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來杜絕高空拋物的現象發生;此外,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加害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因此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結語

綜上,法有趣君建議大家擺設好窗前、陽臺的各種物品並每天檢查,同時從小教育好家裡的小寶寶,及時跟他們普及高拋物的危害,避免讓他們成為坑爹小魔娃,只要我們管理好自已窗前的這片天空,就可以讓所有人避免飛來橫禍,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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