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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監獄的另一方能否主張離婚,應如何進行離婚?

當夫妻雙方的一方因為一些原因而進了監獄時,這個時候由於家庭的破裂和生活的壓力,另一方常常會選擇離婚。那麼當事人一方在監獄服刑,能辦離婚嗎?如果可以,此時又該如何與服刑人員離婚?

網友詢問:

一方在監獄的另一方能否主張離婚,應如何進行離婚?

一方在監獄的另一方能否主張離婚,應如何進行離婚?

山東衡源律師事務所譚琳琳律師解答:

一、與服刑人員協議離婚

一方與服刑人員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協議並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如果不是被實施了人身罰或者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員的,例如

緩刑

期間的被判緩刑的罪犯、

監外執行

期間的服刑罪犯或者

假釋

期間的罪犯,因為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可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但是由於服刑人員身份的特殊性,監獄服刑人員一般需要向監獄申請離監辦理並由管教幹警陪同或者由監獄協調婚姻登記機關到監獄辦理離婚登記。

二、與服刑人員訴訟離婚

由於一方在監獄服刑,雙方若無法辦理協議離婚的,可以由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法院會按照訴訟程式到監獄進行調解,對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法判決離婚。與服刑人員離婚可在原告住所地提起訴訟,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夫妻一方被判處有期徒刑是法官判決准予離婚的一種重要的法律依據,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夫妻一方與服刑人員離婚的訴訟請求通常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對服刑人員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山東衡源律師事務所譚琳琳律師解析:

但是通常來說,在監獄服刑的人員是很難協議離婚的,因為協議離婚需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前往民政局攜帶相關材料來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監獄允許當事人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需要由監獄配合帶領當事人前往民政局進行登記,無法出具身份證的,監獄管理部門可以出具證明材料。

但一般情況下來說,監獄配合服刑人員外出前往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要考慮監獄的管理成本和人力資源;如果民政局和監獄能夠進行協商,由民政局工作人員親自到服刑人員的羈押地點來辦理離婚手續或者民政局本身能夠在監獄進行相關業務的也可以,但是這種方式也需要監獄和民政局進行配合,可能性並不大。

譚琳琳律師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譚琳琳律師簡介

專職律師,執業經驗豐富,擅長婚姻家庭、繼承、債權債務、各類經濟糾紛、建設工程等,恪守律師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