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會有人問到小編:
“什麼是債權和債務?二者之間又有什麼區別?”
相信不少人都有這種困惑,借款或者和法律朋友聊天的時候經常會聽見“債權”和“債務”兩個詞語,卻不知道他們到底指的什麼。
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掃掃盲。
所謂的“債”,大家一定懂,就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預定,產生的一種關係。
比如,你向鄰居借了200塊錢,這就是你的“債”。“債權”和“債務”也比較好理解,你的鄰居是擁有權力的一方,就是“債權人”;你是要履行義務的一方,就是“債務人”。
從法律上來說,“債權”和“債務”是同時存在的,不可能只存在一方。
產生的“債權”和“債務”的原因有很多
,比如:
(1)借貸合同。
包括銀行的借貸合同、小額貸款的借貸合同,也包括個人與個人之見的合同等等。
(2)不正當獲得的利益。
如果存在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情況,那麼遭受到損失的人有權利要求獲得賠償。
(3)侵權行為。
對別人的相應權利造成了侵權,當事人有權利要求賠償。
(4)其他原因產生的債權債務。
透過上面的描述,相信大家已經對“債權”和“債務”的區別有了認識。
那麼,債權可以分為哪幾類呢?
(1)單一債與多數人債
: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只有一人,那麼是“單一債”;如果有任何一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就是“多數人債”。
(2)意定債與法定債
: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是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決定形成的債,就是“意定債”;如果是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債,就是“法定債”。
(3)特定物債與種類物債:
種類物是依種類、品質數量確定的物品。只要屬於同一種類,無論是這一批還是那一批,都能滿足當事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要求,種類物常為
可替代物。而
特定物是特定的物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4)財物債與勞務債
: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給付財物的,為財物債;約定為提供勞務的,為勞務債。
(5)按分債與連帶債:
按份債指的是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進行清償;而連帶債中,無論是哪個債務人不能按時履行責任,其他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