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工程分包,民工受傷了找誰賠償?文典勞動法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菜單

工程分包,民工受傷了找誰賠償?文典勞動法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近日,一位農民工來到文典律師事務所諮詢工傷賠償事宜,據當事人介紹“我是由包工頭王某請去工地做泥瓦工的,工作時不慎墜入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的積水坑中,導致右腳粉碎性骨折,事後是包工頭和工友送我去的醫院,像這種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的工傷事故該找誰來賠償呢?”

工程分包,民工受傷了找誰賠償?文典勞動法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文典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巫雨容律師為您做專業分享。

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局《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第16條的規定,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範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准越級、超範圍承包。

第19條規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方經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招僱的人員受傷,除僱主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

此外,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4月4日《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覆函》規定,關於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未彙報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因此,我們可以向包工頭、發包方和分包方主張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