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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糾紛,一方被遣送出境的還能訴訟離婚嗎?

案例詳情:原被告於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原告為中國人,被告為挪威人,後雙方感情破裂,但因被告涉嫌非法居留,被遣送出境,無法登記離婚。原告稱原被告已達成一致要求離婚,無財產,無子女。因被告涉嫌非法居留,被遣送出境,5年內不準入境,因諮詢河北省民政廳,被告知不能正常協議離婚,只能訴訟離婚。被告回國後,原告失去生活依靠,相互之間已經喪失任何夫妻感情和經濟扶持的責任和義務,原告因病和實際經濟狀況現只能投靠老家母親,因需溝通婚姻事宜,才與被告偶有電話或郵件聯絡,但從情感上,經濟依靠上經過一年半多的時間,從被告被遣送之日起,已經完全脫離關係,且被告在挪威被政府認定為單身,如果被告切斷聯絡,對於原告卻是在法律上得不到自由,希望在自己的祖國得到國家的保護和支援。

涉外離婚糾紛,一方被遣送出境的還能訴訟離婚嗎?

案例分析: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授予。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原告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本案屬於涉外離婚糾紛,原告的起訴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沒有合法傳喚被告、沒有窮盡送達方式即以被告無法到庭參加訴訟為由,原審法院駁回原告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