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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資深專業刑事律師史曉東:開設賭場罪如何進行無罪辯護?

一、開設賭場罪的概念定義

開設賭場罪,是指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二、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

1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三、開設賭場罪,如何進行無罪辯護?

犯罪嫌疑人涉嫌開設賭場罪,如果想進行無罪辯護,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護:

1

、開設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固定的場所費和服務費的,即使有人賭博,也不構成犯罪。

現實生活中,很多賭博行為都是發生在已經開設的棋牌室內,很多賭博案件在案發時,棋牌室的經營者會被以開設賭場罪刑事拘留,這個時候要仔細分析棋牌室的經營者是僅僅收取固定的場所費用和服務費用的正常經營行為,還是明知有人參與賭博仍然對賭局進行抽水盈利的行為,如果是後者,棋牌室的經營者會涉嫌開設賭場罪,但是如果僅僅是前者,那棋牌室的經營者就不具備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屬於無罪,可以經營無罪辯護。

2

、抽頭盈利數額、賭資數額、參賭人數未達標準的,不構成犯罪。

開設賭場罪不是一個行為犯,開設賭場的人員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才會構成犯罪,現行法律規定,構成開設賭場罪,必須要達到抽頭盈利

5000

元以上,或者賭資超過

5

萬元,或者人數超過

20

人,如果數額不達上述標準,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可以做無罪辯護。

3

、對於受僱傭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坐莊、兌換籌碼、傳送宣傳廣告等活動的人員及賭博網站、應用程式中與組織賭博活動無直接關聯的一般工作人員,除參與賭場、 賭博網站、應用程式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於此類人員,如果領取正常或者較低工資、報酬,參與程度比較輕的,是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辯護律師在給這部分人做辯護時要儘量爭取不予刑事處罰。

4

、撲魚機、老虎機或者事網路遊戲是否具有賭博功能無法查清的,不能認定構成犯罪,可以無罪辯護。

現實生活中,很多線下的遊戲廳會放置撲魚機、老虎機等遊戲設施,很多線上遊戲網站也會有鬥地主、麻將等網路遊戲,這些遊戲設施或者網路遊戲是否具有賭博功能,不管是公安機關還是檢察院機關都不是專業的鑑定機構,不能認定這些設施就是賭博工具,必須要由相應的專業機構對遊戲設施或者網路遊戲進行相應的鑑定,只有鑑定出具備賭博功能,才能認定構成犯罪,反之,犯罪不構成,應當做無罪辯護。

以上就是本律師整理的開設賭場罪如何進行無罪辯護的幾個主要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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