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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被村委會擅自流轉給外村人,能將荒山要回來嗎?

■本文作者:李軍霞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我們國家一向鼓勵開發“四荒”資源,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但很多農村地區在發包過程中法治觀念尚顯淡薄,操作隨意性大。荒山流轉一般50年為最長期限,但因為監管不力,“包而不治”“買而不治”的情況比比皆是。村民空靠大山,卻無法對大山進行合理開發利用,那麼此時該如何維護村民利益收回荒山呢?

荒山被村委會擅自流轉給外村人,能將荒山要回來嗎?

【基本案情:承包荒山後依舊“荒”著?】

2006年10月,為了響應國家政策,加快農村四荒資源的治理開發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態環境,改變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某村委會在未通知村民的情況下直接將村裡200畝荒山以不到2萬元的價格流轉給鄰村村民李某,流轉期限50年。

承包荒山後,李某並未對荒山進行開發利用。2018年,村委會欲對荒山進行開發利用並修建一條通往山上的道路,遭李某拒絕,其要求村委會停止侵權、恢復原狀並賠償其損失40萬元。

村民認為李某實際上並不能對荒山進行開發利用,浪費四荒資源,欲將李某承包的荒山收回,遂引發此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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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未經民主議定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接受村民委託後,我們對案件進行了法律分析。拋開案件的其他因素不談,本案最關鍵的是民主議定原則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認定的影響。

如果違反民主議定原則導致合同無效,村民直接確認村委會和李某簽訂的合同無效即可將荒山收回;若違反民主議定原則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則村委會欲解除與李某簽訂的承包合同,則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條件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

1。按照一般的理解,民主議定原則指的是在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或者國家所有但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進行發包時,對於與村民利益有重大關係的發包事項,法律規定必須經過村民會議的民主議定並取得村民會議的多數透過,違反上述程式和條件的,則賦予承包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對民主議定原則進行了確認,即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但民主議定原則到底是效力性強制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一般的觀點認為,民主議定原則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農村土地發包違反該原則的,相應承包合同無效。

但也有的法院認為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承包合同經過民主議定原則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只是行政管理性規定,不屬合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

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才會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在司法實踐中對民主議定原則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未有統一認識的情況下,法官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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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一步講,法院認為民主議定原則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即使違反該項原則,承包合同依然有效。根據《民法典》第563條(《合同法》第94條),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村委會與李某簽訂合同的目的是加快農村四荒資源的治理開發和合理利用,那麼雙方的履行行為均不應偏離該合同目的。

李某承包後,一直未對荒山進行開發利用,反而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損害了集體經濟利益,村委會可以以未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解除合同。

需要提醒廣大農民朋友的是,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飛速發展,但不少農民還缺少相應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不管是相應的法律法規還是國家政策,出發點都是遵守誠信原則,促進經濟發展,只要與該原則相悖,阻礙經濟發展的,大家要敢於拿起法律的武器,爭取自己應得的利益,及時止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