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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在無意中觸犯了“洗錢罪”

請不要在無意中觸犯了“洗錢罪”

一、案件回放

根據裁判文書網顯示:2015年4月份,江西上饒劉偉平,根據其朋友集資詐騙犯許**的要求,在上饒民生銀行開立了一張銀行卡並開通了簡訊通知業務,並將該銀行卡交給其使用。許**在擔任廣東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市場總監期間,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並以現金方式從中收取市場推廣費。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共收取人民幣16萬元並存入上述銀行賬戶,期間,許**使用該賬戶向其妻子劉**轉賬人民幣17。96萬元。

2018年5月21日,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對劉偉平洗錢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偉平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起訴書顯示:被告人,男,1988年生人,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2017年8月29日被上饒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執行逮捕。

二、洗錢罪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案件告訴我們

(一)警示

不要把你的賬戶出租、出借、出售給任何人使用,特別是以下三種人:一是明知違法犯罪的人;二是身邊所謂不太瞭解的親戚、朋友;三是網路上的任何陌生人。

更不要

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

(二)不要有僥倖心理

根據洗錢罪的定義,要滿足“明知”的前提條件才能判定為洗錢罪,公安機關和法院在認定該前提條件時,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確認。但我們在出租、出借、出售賬戶,或協助其其他行為時,大部分時候很難證明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為。即使不被認定為“明知”,也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麻煩。

從本案例來看,劉偉平賬戶的涉及金額並不大,但依然被法院判決有洗錢罪,可見司法機關已加大了對洗錢罪的打擊力度,奉勸大家多學點知識,管好自己的賬戶,愛惜自己的聲譽,不要在無意中觸碰法律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