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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鬥中拉了對方另一名同夥擋刀,同夥被誤殺,法律怎麼看?

【案例】

陳平(化名)騎電瓶車下班途中,路過某酒吧門口,遇見黃傑(化名)跟杜文(化名)兩人正在與一名女子拉扯。陳平上前詢問女子是否需要幫助,黃傑與杜文兩人恐嚇陳平,讓其不要多管閒事,否則弄死對方,三人先是口角上的衝突,後升級為肢體接觸。陳平有過習武經歷,黃傑跟杜文兩人不是陳平對手,很快兩人就被放倒在地。自知打不過,黃傑起身跑到車裡拿出刀追砍陳平,躲閃中,陳平一把抓住杜文擋在身前,被黃傑一刀刺中倒地,陳平趁機逃離現場。杜文後因失血過多不治身亡。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搏鬥中拉了對方另一名同夥擋刀,同夥被誤殺,法律怎麼看?

一、黃傑錯殺杜文是否涉嫌故意殺人罪?

本案,黃傑與杜文兩人持刀追殺陳平,欲非法剝奪陳平生命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兩人基於共同的意思聯絡,共同對陳平實施殺害行為,為共同犯罪。黃傑刺殺陳平,但由於陳平拉杜文件住被刺殺,使得自身避免被殺,屬於基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將殺人行為達到既遂,為故意殺人未遂。

黃傑錯殺同夥涉嫌故意殺人罪。黃傑想殺死一個人,也確實殺死了一個人,至於殺死誰其中的物件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因為人的生命法益是同等的,因此,在物件錯誤的情況下,黃傑儘管錯把同夥當成陳平而殺死,仍然涉嫌故意殺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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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平拉杜文擋刀的行為,是否為緊急避險?

刑法規定,為了使本人人身安全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陳平的行為在階層犯罪構成理論下,由於具有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陳平的行為不具有法益侵犯,排除其行為的違法性,認定為緊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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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別人拿刀砍你,你是否可以砍回去?

根據最高檢新的解釋原則,不以結果論防衛是否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論,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當陳平被黃傑和杜文兩人持刀追砍時,陳平可以奪刀砍回去,哪怕致使對方死亡,也認定正當防衛。

四、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對方逃跑,你是否可以追擊對方?

這裡有個很經典的案例,眾所周知的江蘇崑山的龍哥。這個案例的正面意義在於,今後正當防衛的時長可以大大提升了,當對方逃跑而你覺得自己仍不安全,追上去砍的幾刀,屬於正當防衛。直到行兇者遠離現場或完全不能對受害者構成威脅,正當防衛的合理性才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