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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從工地4樓墜落,救治4個月後醫藥費沒了著落?鶴壁寶山經開區:一切保障傷者治療

「本文來源:猛獁新聞」

男子從工地4樓墜落,救治4個月後醫藥費沒了著落?鶴壁寶山經開區:一切保障傷者治療

河南廣電融媒體記者 張晚璐/文圖

男子從工地4樓墜落,救治4個月後醫藥費沒了著落?鶴壁寶山經開區:一切保障傷者治療

“從工地4樓墜落後在重症監護室搶救了18天,才撿回一條命。9月2日,無人來問醫生能否出院,忽然停止了支付醫藥費。”9月10日,鶴壁馬先生向猛獁新聞·東方今報反映,自己從工地四樓提升機墜落後入院治療近五個月,醫藥費突然被中斷。

9月18日,鶴壁寶山經濟技術開發區(下稱寶山經開區)表示,馬先生的醫藥費已恢復繳納,一切保障傷者治療。

工人:從專案工地四樓墜落,治療近五個月醫藥費忽然中斷?

據馬先生介紹,今年3月份,他經同村兩村民介紹,到河南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專案工地工作,該工程專案由林州市永盛建築有限公司(下稱林州永盛公司)承建,周某與林州永盛公司簽訂書面合同,承包專案工地部分工程,王某、鄭某二又人以口頭協議從周某處承包了二次結構構造柱施工,馬先生透過與王、鄭二人的口頭協議進入工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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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其回憶,4月8日上午,工地斗車中剩餘些料,他騎著車從四樓平臺上了提升機。按照規定,提升機運轉過程中不允許站人,原本該踩住剎車,關好門人離開再啟動,當天,他剛騎車上了平臺,提升機底盤便忽然傾斜側翻,他連人帶車從縫隙處滑出,以豎直狀態落地。隨後,被緊急送往鶴壁市人民醫院山城分院ICU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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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兩次手術,4月26日,馬先生從重症監護室轉至普通病房。林州永盛公司墊付20餘萬元醫藥費,並安排護工照顧馬先生60余天。9月2日,醫藥費出現欠費情況。馬先生稱,對接的工作人員打電話要求他出院,並拒絕繼續支付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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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令馬先生及家人尤其為難。他們認為,事故原因是提升機故障,林州永盛公司存在責任,且事情發生後,公司及相關人員對此態度消極。4月16日,尚在ICU病房的馬先生需進行第二次腳部手術,前日晚七點,手術所需8萬元手術費仍無人繳納。馬先生59歲的父親心急如焚,爬上高樓企圖輕生,後經派出所民警及寶山經開區服務管家協調,次日手術方得以順利進行。

事發至今,馬先生父母全身心投入他的日常照料上,5月中旬,母親意外腰椎骨折在隔壁醫院治療,花費3萬餘元,父親同時照顧二人分身乏術,家中經濟來源中斷,十分困難。

工地:未來得及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中斷墊付醫藥費情況

馬先生提供的鶴壁市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顯示:左側2-8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左下頜骨髁突出粉碎性骨折等多處骨折傷,以及雙肺挫裂傷、口腔頜面開放性損傷等多處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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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下午,馬先生告訴記者,目前醫藥費已再度到賬,不再欠費。同時馬先生擔憂,公司只墊付住院期間的費用,出院後期治療及複查費用或將成為困擾全家的另一個難題。

既然醫藥費由林州永盛公司支付,之前為何突然中斷?後續複查康復費用又該如何解決?

9月17日,記者來到事故工地瞭解情況。

林州永盛公司負責人索先生電話答覆記者表示,事故並非馬先生所說機械故障,提升機運作期間不允許站人,而事故發生時馬先生本人正在提升機上。且不存在中斷醫藥費情況,事故發生後,公司已墊付20餘萬元。目前,馬先生已不用輸液,沒有道理中斷醫藥費。

索先生回憶稱,由於工地人員流動量大,並非全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工程整體購買了60萬元的意外傷害險。馬先生到工地工作時間不長,僅幾天時間事故便已發生,未來得及簽訂勞動合同。此外,公司會一直墊付住院費用,直至馬先生出院。至於後續治療會透過司法途徑解決,一切以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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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經開區:對工地再度進行安全檢查,保障傷者治療

9月18日,記者來到寶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了解情況。

數次調解雙方矛盾的該專案服務管家溫俊波表示,因事故原因尚不明確,且涉及多層分包,目前談論責任劃分尚為時過早。本著以人為本原則,一切以馬先生治療為主。考慮到二包負責人經濟實力有限,政府介入協調由林州永盛公司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後期也協調了護理等基本保障費用。

馬先生所稱醫藥費中斷,是公司考慮患者已住院5個多月,應該達到出院標準所為。後經諮詢醫生尚不具備出院條件,協調仍由林州永盛公司代付醫療費用。

對此,寶山經開區管委不會坐視不管,一切保障傷者治療。具備出院條件後,管委會有兩種考慮意見,若雙方後期能夠達成一致,則事情得以圓滿解決。如無法實現,鑑於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政府會提供法律援助,引導雙方透過司法程式解決。

工地出現此類安全事故,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溫俊波表示,對於施工安全,寶山經開區一直常抓不懈。目前該區15個工地同時開工運轉,工地出現此類事故令人意外,但事故原因仍需職能部門進行裁決。事故發生後,已依託職能部門對工地機械等再次進行安全檢查,未再出現安全事故。

律師: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針對此事,記者諮詢了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

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首先,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馬先生即屬於此類情況。單位及家屬均有權依法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因用工單位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無法獲得工傷賠償的,屬於違法行為,違反了我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馬先生有權按照工傷標準要求全部賠償。此外,對於發生在建築工地上的人身傷害行為,如果用工單位拒絕賠付或墊付醫療費用,不管是否存在違法分包或多重分包行為,受害人均有權直接向發包方反映和投訴,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