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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級消防工程師綜合能力:重大火災隱患

一、重大火災隱患

(一)下列任一種情況可不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1)可以立即整改的。

2)因國家標準修訂引起的(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3)對重大火災隱患依法進行了消防技術論證,並已採取相應技術措施的。

4)發生火災不足以導致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重大火災隱患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1)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定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2)甲、乙類廠房設定在建築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設定在同一建築內。

4)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樓梯間的設定形式及數量不符合規定。

5)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按規定設定固定滅火、冷卻設施。

(三)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要素

1。總平面佈置

1)未按規定設定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堵塞、佔用。

2)建築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佔用。

3)城市建成區內的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儲量達到或超過GB 50156對一級站的規定。

4)丙類廠房或丙類倉庫與集體宿舍混合設定在同一建築內。

5)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築,醫院、療養院的住院部分等與其他建築合建時,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規定。

6)地下車站的站廳乘客疏散區、站臺及疏散通道內設定商業經營活動場所。

2。防火分隔

1)擅自改變原有防火分割槽,造成防火分割槽面積超過規定的50%。

2)防火門、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數量超過該防火分割槽防火分隔設施數量的50%。

3)丙、丁、戊類廠房內有火災爆炸危險的部位未採取防火防爆措施,或這些措施不能滿足防止火災蔓延的要求。

3。安全疏散及滅火救援

1)擅自改變建築內的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與其他區域的防火分隔設施,或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被佔用、堵塞而無法正常使用。

2)建築物的安全出口數量不符合規定,或被封堵。

3)按規定應設定獨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而未設定。

4)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距離超過規定距離的25%。

5)高層建築和地下建築未按規定設定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或損壞率超過30%;其他建築未按規定設定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或損壞率超過50%。

6)設定人員密集場所的高層建築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門的損壞率超過20%,其他建築的封閉樓梯問、防煙樓梯間門的損壞率超過50%。

7)民用建築內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前室室內的裝修材料燃燒效能低於Bl級。

8)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樓梯間、疏散門或安全出口設定柵欄、捲簾門。

9)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其他場所,其安全出El、樓梯間的設定形式及數量不符合規定。

10)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廣告牌等遮擋,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

11)高層建築的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被佔用,影響消防撲救作業。

12)一類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電梯無法正常執行。

4。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

1)未按規定設定消防水源。

2)未按規定設定室外消防給水設施,或已設定但不能正常使用。

3)未按規定設定室內消火栓系統,或已設定但不能正常使用。

4)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等以外的其他場所未按規定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未按規定設定除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外的其他固定滅火設施。

6)已設定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執行。

5。防煙排煙設施

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設定防煙排煙設施,或已設定但不能正常使用或執行。

6。消防電源

1)消防用電裝置未按規定採用專用的供電迴路。

2)未按規定設定消防用電裝置末端自動切換裝置,或已設定但不能正常工作。

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規定外的其他場所未按規定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處於故障狀態,不能恢復正常執行。

3)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控制。

8。其他

1)違反規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或安裝電氣裝置。

2)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未按規定設定防雷、防靜電設施,或防雷、防靜電設施失效。

3)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或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未按規定設定防爆電氣裝置,或防爆電氣裝置

失效。

4)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可燃材料裝修。

(四)綜合判定規則

1)人員密集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要素中,“安全疏散及滅火救援”中的1)~9)項;未按規定設定防煙排煙設施,或已設定但不能正常使用或執行;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可燃材料裝修。

存在上述要素2條(含本數,下同)以上,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2)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要素中,“總平面佈置”中的1)~4)項;“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中的5)、6)項規定。存在上述要素2條以上,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3)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重要場所存在“綜合判定要素”中任意3條以上,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4)其他場所存在“綜合判定要素”中任意4條以上,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二、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步驟

單位應按以下步驟判定是否存在重大火災隱患:

1)確定建築或場所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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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確定該建築或場所是否存在“綜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數量。

3)符合“直接判定”和“綜合判定規”則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應及時上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