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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這樣才是有效的

電子簽名: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這樣才是有效的

怎麼樣的電子簽名是有效的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製作資料。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並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製作資料。

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效的資料電文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資料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資料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資料電文的完整性。

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儲存要求:

(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資料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傳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傳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3)能夠識別資料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傳送、接收的時間。

資料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審查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資料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