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精英律師》的操作真的可以幫司機撤銷交通違法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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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律師》的操作真的可以幫司機撤銷交通違法處罰嗎?

在熱播劇《精英律師》中,律師幫助司機撤銷交通違法處罰的流程是這樣的:

《精英律師》的操作真的可以幫司機撤銷交通違法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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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我送孕婦闖了一路紅燈。

大律師:你的駕照我給你要回來!

律師助理:寫一份行政複議申請書!

司機:已經解決了,交警也跟我解釋過了!

律所接受採訪:我們是經過長期的專業的訓練!

於是皆大歡喜——社會正能量滿滿,律所知名度再次提升。

但是,完美結局的背後卻有幾處邏輯硬傷:

1、司機送孕婦去醫院為什麼要經過那麼多路口卻不選擇就近送醫?為什麼每個路口都恰好是紅燈?他又是怎樣超越前車得以闖紅燈的?如此經不起推敲的複議理由交警為何會同意撤銷?

2、連續闖紅燈行為有沒有危險性?如果發生撞死行人的交通事故,這個司機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難道拉載病人就是車輛交通違法的正當理由?那潛在被撞行人的權益誰來維護?

當然,電視劇的劇情都是用來娛樂的虛構內容,當不得真。但不幸的是,現實中偏偏就有律師入戲太深,因200元的交通違法處罰,就以“生命的敬重和道義的使然”之名義將交警隊告上法庭!

《精英律師》的操作真的可以幫司機撤銷交通違法處罰嗎?

銀川鐵路運輸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寧8601行初57號

原告續可平續某,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被告銀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金鳳區二大隊。

負責人魏某。

委託代理人趙某,寧夏輔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續某不服被告銀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金鳳區二大隊(以下簡稱金鳳區二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編號:6401061825813850),於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同日立案後,於2020年1月17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2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續某,被告金鳳區二大隊大隊長魏某及委託代理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9年11月25日10時09分,因原告駕駛×××號小型轎車在××區口向西實施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被告金鳳區二大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條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原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編號:6401061825813850),處以罰款200元。

原告續某訴稱,2019年11月25日9時30分許,我家孩子高熱40多度、缺氧、呼吸困難,懷疑有急性感染髮作,我們決定送醫院急救。我先行去開車(車在小區外停車場),妻抱孩子隨後來。約5分鐘後,我到小區門口停車等孩子出來方便左轉上機動車道,這時小區門口有車出入,為了不影響後車,我駕車左轉沿著綠化帶進入對向車道駛出一個車身位,後車駛去後,我打算將車倒回繼續等待。此時,金鳳區二大隊交警戈川俊從右側走來,我主動配合下車,出示證件,想請求幫助並說明原因,但交警不聽解釋,說我是逆行。這時妻子抱著孩子過來,交警看到後更加嚴厲,態度粗暴語氣很衝,當孩子面並伴有語言暴力,我們作出的陳述和申辯被交警認為是不配合。《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六條規定,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範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對當事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違反交規並不是有意為之或故意挑釁法律,而是出於對生命的敬重和道義的使然。故請求法院:1。確認被告處罰行為違法;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銀川婦幼保健院(門診)病歷。證明當天確診時間及孩子病情。

2。金鳳區二大隊《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式處罰決定書》。證明當日交警執勤時間及處罰結果。

3。DX報告單。證明當天確診時間及孩子病情。

被告金鳳區二大隊辯稱,一、原告確實存在交通違法行為。在本案中,原告在起訴狀中明確陳述:“我駕車左轉沿著綠化帶進入對向車道駛出一個車身位……”,原告的內容是對案件違法事實的陳述,即原告對於自身的違法行為已經自認,並對該違法行為沒有任何異議。而且,從被告於2019年11月25日向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編號:6401061825813850,以下簡稱涉案處罰決定書)可以看出,涉案處罰決定所認定的違法事實與原告自認完全一致。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存在交通違法行為是客觀事實,被告對其進行認定符合法律規定。二、被告所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合法有效。2019年11月25日10:09分,因原告駕駛的×××號小型轎車在××區口向西實施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金鳳區二大隊的民警戈川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條,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其作出了涉案處罰決定,處以200元罰款。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處罰程式均正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在起訴狀中陳述的內容沒有任何依據。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編號:6401061825813850);2。《人民警察證》(戈川俊);3。執法記錄儀影片一段。證明目的:2019年11月25日10:09分,因原告駕駛×××號小型轎車在××區口向西實施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金鳳二大隊的民警戈川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條,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其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編號:6401061825813850),處以200元罰款。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處罰程式均正確,不存在任何錯誤。

原告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3被剪輯了,時間上不完整,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證據2無異議;對證據3不予認可。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1、3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予認可;證據2符合證據三性,證明目的明確,予以採信。被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採信。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25日,原告續某因家中孩子生病欲駕車前往醫院診治。上午10時09分,其駕駛×××號小型轎車在××區口向西逆向行駛。此時,被告單位民警戈川俊正在執勤,民警看到後示意原告停車,經當場詢問核實,原告駕車行為確屬逆向行駛,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原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編號:6401061825813850),處以200元罰款。原告不服該處罰決定,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逆向行駛的;……。本案中,原告駕車逆向行駛,被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其當場作出200罰款的行政行為是合法、適當的。原告提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式不當,要求確認違法的訴訟請求。經查,被告提交的執法記錄儀影片清楚顯示執勤民警在執法過程中聽取了原告的陳述、申辯,並進行了詢問,且言語並無不當,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綜上,被告作出的涉案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續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續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朱武

審判員 胡小兵

審判員 馬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芳

書 記 員 呂瑞

面對濫訴,被佔用的司法資源不得不再一次無奈“普法”:

拉載病人不是車輛交通違法的正當理由!

敬重生命同樣包括敬重行人和其他駕駛人的生命安全!

這樣簡單的道理為什麼總有人想不明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