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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和限高有什麼區別

“限高”,是針對“沒錢還”的人採取限制高消費的措施;“失信”,是針對“故意不還錢”的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懲戒。

總體來說,“失信”比“限高”的適用條件更為嚴格。

首先,“限高”是限制高消費的簡稱,當被執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自己的給付義務,即“到期還不了錢”時,會被限制非生活和經營必須的消費,比如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旅遊度假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其次,被納入失信名單的人,除了“到期還不了錢”以外,往往還有更加惡劣的行為:比如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以偽造證據、虛假訴訟、暴力威脅等手段逃避債務、違反限制消費令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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