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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能不能探望犯罪嫌疑人?

家人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關押進看守所。家屬得知情況後肯定很十分著急,因為啥被抓了?情況嚴重嗎?在裡面捱打嗎?這時的親屬都想見到被關押人員。查法律規定一看,親屬可以探望在押人員。找辦案機關批准,不批!今天,“四哥有法說”根據網友諮詢給大家介紹一下這方面的規定。

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能不能探望犯罪嫌疑人?

解讀相關法律規定:

一、在偵查階段,一般不允許親屬會見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這可能是所有法律條文中,唯一能讓親屬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說實話,這條規定很超前,很人性化,但要依據這條規定去會見在押人員,很難!親屬需要向辦案機關申請,辦案機關一句話就會終止你的想法:影響偵查,暫不批准會見!辦案機關也想順利完結自己的案子,所以不會讓親屬會見增加不確定因素,如串供之類的。一般情況,在偵查階段親屬要會見在押人員,幾乎是不可能,特殊情況下倒是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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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在押人員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經過辦案機關批准,可以在警察監護下回家探視,相關媒體曾報道過。如果案件不復雜,還可以取保候審。江津一男子因懷疑醫生存在過失導致父親死亡,惱怒之下把醫生打傷。該男子被刑事拘留後,經過辦案機關同意,允許其處理父親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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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審查起訴階段,親屬可以作為辯護人申請會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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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在押人員也已被逮捕,親屬可以作為辯護人與在押人員會見,這條規定也很人性化,但因為各種客觀原因,親屬一般都會放棄,不再堅持。親屬與律師相比較,會受到種種限制。律師可以不經過批准,直接持證會見在押人員。親屬要想會見在押人員,就需要辦案機關同意。即便辦案機關同意會見,為防止意外發生,他們也不會批准單獨會見,會在他們時間允許條件下陪同會見。折騰來折騰去,親屬早已聘請律師了,也透過寫信與在押人員有了聯絡,再堅持親自會見,也沒有意義了。況且親屬多數情況下不懂法,早晚還是要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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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判階段見面,隔“席”相望淚兩行

在案件開庭審判時,親屬可以去旁聽,隔著幾批座椅喊上幾句,情緒激動的會受到法警制止。此時,如果法官能法外開恩,也只能見見面說幾句話,不會有太多的交流。

判決書生效後,在押人員被關押在看守所或者監獄,親屬可以按規定會見了。一般是一個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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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法律規定的很人性化,但因種種客觀原因,在押人員在刑事拘留階段,親屬很難會見。為了能更好地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作者還是建議親屬請律師幫助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