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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秦勝訴:《補償決定》寫多少,拆遷款就多少?撤銷《補償決定》

拆遷戶和拆遷部門之間經常會有各種各樣的矛盾,而這些矛盾幾乎都是拆遷安置補償所導致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如果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那麼拆遷部門可以就補償事宜向拆遷戶作出《補償決定》,如果拆遷戶對於《補償決定》不起訴、不復議,那麼在《補償決定》生效後,拆遷部門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拆。但《補償決定》的作出也是要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定程式的,拆遷部門並不能隨意決定拆遷戶的補償款項,那麼拆遷戶如何才能確定《補償決定》是否合法呢?今天,筆者就透過藍秦律師近期的一則勝訴案件,來帶大家瞭解一下。

藍秦勝訴:《補償決定》寫多少,拆遷款就多少?撤銷《補償決定》

一、案情簡介(案號:

(2021)黔01行初206號

李某的房屋位於貴州省修文縣

,房屋面積為

1700㎡,日常用於教學,2018年因相關專案工程建設,被納入徵地拆遷範圍內,但因補償安置標準過低,李某並未與拆遷部門達成補償協議,為避免遭遇違法拆遷,李某遂依法委託藍秦律師代理本案。

2021年2月26日,修文縣人民政府向李某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下簡稱“《補償決定》”),提供了貨幣補償700萬與提供購買房源2種補償方式,該補償標準過低且補償方式違法,藍秦律師遂依法針對該《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藍秦勝訴:《補償決定》寫多少,拆遷款就多少?撤銷《補償決定》

二、案件分析

首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下簡稱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本案中拆遷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中,對於房屋價值值並未經過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確定,這顯然是嚴重違法的,李某的房屋面積大且日常用於教學,拆遷部門未經評估就直接作出《補償決定》,單方面敲定了拆遷戶的補償款項,這顯然是嚴重違法的。

其次,《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

房屋產權調換

”,本案中拆遷部門所作出的《補償決定》僅提供了貨幣補償與可供購買的房屋,並沒有依法給李某提供可產權置換的房屋,這也是嚴重違法的。

最後,李某的房屋用於教學經營,因徵地拆遷而停產停業,這個停產停業損失也是應當獲得補償的,且這個補償在《條例》的第二十三條也是有明確規定的,而拆遷部門所作出的《補償決定》卻完全未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亦系違法。

綜上所述,該《補償決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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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

鑑於案涉房

屋在未依法履行徵收補償程式的情況已被當地行政機關違 法強制拆除,原告已就強制拆除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將發生競合,出於保證原告財產權益能夠獲得更加高效、全部保護的考慮,本院在撤銷案涉補償決定的情況下,並未要求被告重做補償決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縣政府對原告李某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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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總結

本案系拆遷戶對拆遷部門單方作出的《補償決定》的起訴,該《補償決定》的主要違法點有三大點,其一未依法委託評估,其二未提供可置換的安置房,其三沒有對李某的停產停業損失予以補償。由此可見,儘管按照法律規定,拆遷部門在與拆遷戶無法達成協議時,拆遷部門的確可以單方作出《補償決定》對拆遷戶的補償事宜予以單方決定,但該決定是可訴的、拆遷戶是可以依法提出異議的,如果《補償決定》的補償標準不合理,那麼也必然會被法院依法撤銷。

在筆者代理李某起訴《補償決定》後、法院審理本案期間,拆遷部門便對李某的房屋實施了強拆,藍秦律師針對該行政強拆行為亦另行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在本案的判決中也明確指出該強拆行為系

“違法強制拆除”,違法強拆,就要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且根據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賠償均不得低於常規的拆遷補償,要違法強拆機關要全面履行國家賠償責任。

徵地拆遷維權,是一個複雜系統的工程,不僅要關注各種維權程式的期限問題,還要對提起何種法律程式進行仔細甄選。因此如果您在徵地拆遷期間遇到了法律問題,建議您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必要時進行委託,透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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