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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不結了,給了的彩禮能要回來嗎?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大多數新人步入婚姻殿堂前總會先過“丈母孃”這一關,繞不開的就是“彩禮”。彩禮是婚嫁習俗之一,又稱為訂親彩禮、聘禮、聘財等,它伴隨著婚嫁制度的出現和發展而不斷演習變化,承載了新人對美好婚姻的嚮往,體現了父母雙親對新人的祝福,表現了雙方對共同生活的追求。眾所周知,隨著現代生活水平的提高,高額彩禮更是無數單身男性的噩夢,隨之而來的返還彩禮糾紛也是頻見報端。

婚不結了,給了的彩禮能要回來嗎?

從法律層面來看,給付彩禮其實就是一種以結婚為目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只有才條件成就時贈與合同才成立。那麼,彩禮所附的條件其實就是婚約得到履行,男女雙方正式結婚。若婚約並未正式履行,則贈與合同並未成立,爽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男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我國《婚姻法》雖未明確規定返還彩禮的情形,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相關解釋予以指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了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可見,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我國現行法律上並不屬於婚姻關係,僅是同居關係,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並未成立,因此需要返還彩禮,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也不能要求返還彩禮。在另外兩種情形下,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在離婚訴訟中才能要求返還彩禮。

關於返還彩禮的數額的確定,筆者查閱了相關的案例予以認證,人民法院並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擦盤標準進行判決,一般會考慮彩禮的實際用途、婚姻存續期間的長短、離婚的具體原因和雙方的過錯程度、當地的風俗習慣等作出判定:

《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是確立夫妻關係的依據。不能僅以尚未按照風俗習慣舉行婚禮、未完全共同生活為由,簡單地認為離婚時彩禮應返還男方。對於已經登記結婚但未舉行婚禮即要求離婚的彩禮返還的問題,應以現行民事法律為基礎,結合當地善良風俗以及彩禮的具體使用情況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彩禮給付系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解除條件成就,發生返還彩禮的法律效力。在婚約形式簡化的背景下,彩禮給付方往往缺乏直接證據證明彩禮的數額,法院應綜合雙方家庭之間財物往來的名義、物件、時間等因素,剔除已清退部分,處理彩禮的返還問題。

《金某1、金某2婚約財產糾紛案【(2019)鄂民申2003號】》

《金某1、金某2婚約財產糾紛案【(2019)鄂民申2003號】》

按照習俗給付的結婚彩禮往往缺乏直接的給付憑證,當事人舉證證明彩禮的實際給付難度較大,人民法院可根據媒人的證言、其他證人的證言以及當地風俗習慣等對彩禮作出認定。本案中,張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金某1、金某2返還彩禮。雙方當事人對於張某、金某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的事實均無異議,但對張某是否給付彩禮持有不同意見。從張某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證言、簡訊聊天記錄以及通話錄音等證據來看,上述證據相互印證,達到了民事訴訟證據的高度蓋然性原則,可以證明張某於2016年6月8日向金某1及金某1父親金某2送定親彩禮6萬元。原判決採信證據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對彩禮的認定也符合當地風俗,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