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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犯強姦罪,浙大卻沒開除學籍,網友:不理解

浙大2016級學生努某因犯強姦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而浙大隻給予他留校察看的處分。

很多人認為不公!

對一個強姦犯怎麼能如此寬容,怎麼不開除?回到學校努某萬一再犯怎麼辦?

浙大回應:完全按照《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的,並無不當。

一、那對於強姦犯,是否應當剝奪他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是由憲法確認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權利。

努某的行為雖然觸犯了刑法,但根據浙大管理辦法第8條,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學校可以予以開除學籍處分,說的是“可以”,而非“應當或者必須”。

學校根據第17條規定,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基於努某沒有判實刑,給以留校察看處分,保留其繼續學習的權利也不為過。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見,努某雖犯強姦罪,但犯罪行為情節較輕,沒有再犯可能,回到學校不會產生什麼重大影響,才依法判處緩刑。

二、那他在學校就可以自由自在,不受約束了嗎?

當然,他在學校也不是完全自由的,沒有約束,要接受社群矯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群矯正法》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社群矯正物件應當依法接受社群矯正,服從監督管理。

因努某是在校學生,學校同時也有監管義務,學校要配合社群矯正機構,對努某的行為,依法實施考核獎懲。如果努某再犯,有可能會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社群矯正機構根據社群矯正物件的表現,依照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考核獎懲。社群矯正物件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揚。社群矯正物件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視情節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

三、總結

努某是名大學生,雖然犯罪,但相較於其他暴力性罪犯來講,犯罪情節沒有達到十惡不赦的程度,不能一棒子打死,我們要給予考驗期,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對此,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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