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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玉屏刑事律師辯護 貴州重大責任事故罪量刑

本文由

張智勇律師

團隊編輯整理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

涉黑犯罪、

網路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

貴州省玉屏侗族自治縣

人民法院關於

重大責任事故罪

的判決書節選:

公訴機關貴州省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被告人向某。

公訴機關指控,

XX

4

月,被告人周某某違反建築法規掛靠湖南省某某建築集團公司貴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建築公司)承建貴州省黎平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房地產公司)商住樓專案:某某城A區的

8

9

號樓,整個A區建設規模達

75000

平方米,同時某某建築公司任命唐某為專案經理、被告人向某為安全員,實際唐某未到崗履職,被告人周某某負責工地管理,併購買了QT

150

塔式起重機安裝於

8

號樓工地,由桂林市某某機械有限公司安裝交付施工方使用。該專案施工的過程中,因管理混亂以及違反建築法規多次被玉屏侗族自治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責令停工或者通知整改,但是具有施工管理職責的周某某、負責安全監督職責的向某明知而不予以重視並認真遵守建築法規安全生產規定。

XX

12

2

日中午

12

時許,員工吳某、王某、劉某和一個姓譚的員工違規對

8

號樓的塔式起重機頂升加節作業,因操作不當,造成塔機爬升套架以上結構整體失穩傾覆,致吳某、王某、劉某當場死亡,事後在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下,施工方賠償了死者損失,並達成了賠償協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向某在建築工程施工中分別負有管理、安全監督職責,因違反建築生產、作業相關安全法規,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向某具有賠償被害人損失,並與其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的量刑情節,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建議對被告人周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周某某、向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玉屏侗族自治縣公安局指揮中心警情單、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釋放證明、玉屏縣

12。2

”建設工地塔式起重機爬升套架以及上結構傾覆事故原因分析報告、戶籍證明、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安全檢查記錄、停工通知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記錄等書證;證人楊某、陳某、唐某、李某、郭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周某某、向某的供述與辯解,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報告書、現場勘查筆錄、賠償協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註明: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重慶市優秀律師事務所。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向某在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分別負有管理、安全監督職責,因在建築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至三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向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向某具有賠償被害人損失,並與其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的量刑情節,沒有證據證實,本院不予確認。被告人周某某、向某在法庭上認罪態度較好,並在庭前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鑑於被告人周某某、向某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經社群矯正評估,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具體起止時間以執行通知書為準。)

二、被告人向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具體起止時間以執行通知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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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玉屏刑事律師辯護 貴州重大責任事故罪量刑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

重大傷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而情節特別惡劣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特別惡劣,是指造成傷亡的人數較多,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影響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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