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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新能源配送車身上要規範使用“綠色配送”標識

蘇州:新能源配送車身上要規範使用“綠色配送”標識

編輯丨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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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企業及從業人員從業行為,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督促示範企業保障運輸安全,提高服務質量,維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近日,蘇州市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綠配專委會發布了《蘇州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企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自律公約》)。《自律公約》明確:蘇州市物流與採購聯合會註冊的“綠色配送”商標及登記的版權保護,用於按《蘇州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企業認定考核管理辦法》噴塗於示範企業新能源配送車輛,以及經綠配專委會確認過的示範企業辦公場所。

示範企業應按《蘇州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企業認定考核管理辦法》要求,在新能源配送車身上規範使用“綠色配送”標識。

蘇州:新能源配送車身上要規範使用“綠色配送”標識

蘇州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企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蘇州市綠色貨運配送行業發展,建立健全蘇州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企業(以下簡稱“示範企業”)自律機制,規範示範企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督促示範企業保障運輸安全,提高服務質量,維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加安全、環保、便捷、高效、優質、經濟的城市貨運配送服務,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經蘇州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示範企業,都應自覺遵守本公約。

第三條、

蘇州市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綠色配送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綠配專委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和監督本公約的實施。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條、

示範企業應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嚴格遵守蘇州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主管部門釋出的管理檔案,自覺接受交通運輸、公安、商務等主管部門及綠配專委會的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

示範企業應根據企業規模設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車輛管理、駕駛員管理及運輸安全管理,其中不足 30 輛車的須 配備至少一名專職管理人員;30 輛以上不足 100 輛的,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至少配備兩名專職管理人員;100 輛以上不足 300 輛的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至少配備三名專職管理人員;300 輛以上的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車輛總數 1%的比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第六條、

示範企業應制訂並執行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車輛管理制度,且應明確:

1。車輛應購買的保險險種和保額,且營運車輛應購買100 萬(含)以上的第三者責任險(停運車輛除外);

2。每半年對所有車輛(含庫存車輛)進行至少一次安全檢查;

3。參照所用新能源物流車的主機廠服務標準,根據實際經營情況準備必要數量的備用車,保障用車方正常用車;

4。車輛及時年檢,未按時年檢車輛禁止運營。

(二)駕駛員管理制度,且應明確:

1。對新入職駕駛員開展從業背景核查,核實駕駛證有效性;

2。對駕駛員遵紀守法、職業技能和專業素質等要求方面的內容;

3。督促駕駛員文明行車,嚴格遵守蘇州市關於城市配送車輛通行的各項政策,並及時處理交通違章、交通事故。

(三)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且應明確:

1。對新入職駕駛員開展

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2。對

所有駕駛員進行每季度不少於一次的線下或線上安全教育,每半年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線下安全教育;

第七條、

示範企業應針對交通事故、車輛故障、運輸貨損等情況制定對應的應急預案,且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習。示範企業應積極配合完成搶險救災等應急運輸任務。

第八條、

示範企業應至少建立如下電子或紙質臺賬記錄:

1。企業管理人員臺賬,包括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業務營銷及排程人員等基本資訊(參考表式見附件 2)。

2。車輛臺賬,包括車牌號、車輛型別、車輛品牌、行駛證註冊日期、行駛證發證日期、核定載質量、車輛經營方式、駕駛員資訊、車輛年檢資訊、車輛保險資訊等記錄。

3。駕駛員臺賬,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聯絡方式、緊急聯絡人及聯絡方式等記錄。

4。一車一檔記錄,包括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影印件、車輛保險單、駕駛員身份證影印件等記錄;

5。駕駛員崗前教育培訓和考核記錄,駕駛員定期教育培訓記錄;

6。應急演練記錄。

第三章 運營

第九條、

示範企業應切實維護綠色貨運配送行業形象,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於綠色貨運配送行業形象的活動,不公開發表有損於綠色貨運配送行業形象的言論,不公開發布有損於綠色貨運配送行業形象的各類資訊,不組織、不煽動影響其他示範企業正常經營或影響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活動。

第十條、

示範企業應團結互助,共同維護蘇州市綠色貨運配送市場秩序,拒絕參與並自覺抵制惡性競爭、惡意競價、欺行霸市等有礙於行業健康發展的行為。

第十一條、

示範企業在

招募司機和僱傭員工時,不得透過口頭承諾、抵毀同行名譽等方式;不得透過最高路權、保底收入、充足貨源、補貼獎勵等誘導性的宣傳;不得透過非本公司員工代行招募駕駛員再轉介的方式。

第十二條、

示範企業應切實維護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考慮駕駛員合理訴求,合法合理處理本企業內部糾紛。

第十三條、

示範企業禁止與駕駛員或第三方簽訂車輛掛靠協議。

第十四條、

示範企業應合理使用車輛金融貸款,對本企業名下的所有車輛貸款負責。

第十五條、

未經司法判決或雙方協商同意,示範企業之間不得購置對方已註冊登記過的車輛。

第十六條、

示範企業應積極推進新能源物流車的應用,選用高品質車型,保持運營車輛整潔。

第十七條、

示範企業如有建立業務分部的需要,應採取直營模式,並向綠配專委會報備,但不得懸掛或噴塗“示範企業”名號的相關匾牌或字樣。

第十八條、

蘇州市物流與採購聯合會註冊的“綠色配送”商標及登記的版權保護(式樣見附件 3),用於按《蘇州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企業認定考核管理辦法》噴塗於示範企業新能源配送車輛,以及經綠配專委會確認過的示範企業辦公場所。示範企業應按《蘇州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企業認定考核管理辦法》附件 3 要求,在新能源配送車身上規範使用“綠色配送”標識。“綠色配送”商標及登記的版權保護,未經綠配專委會授權,示範企業不得用於其它場所。涉嫌侵犯“綠色配送”註冊商標專用權及版權保護權的行為,綠配專委會將提請相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示範企業所屬新能源配送車輛的登出或過戶,應於30天內在“蘇州城市貨運配送公共資訊服務平臺”上辦理登出手續。示範企業應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第二十條、

示範企業稱號不得轉售。

第二十一條、

示範企業發生重組、法人變更、名稱變更等重大調整前,應向綠配專委會報備。

第四章 經營

第二十二條、

示範企業應全心全意為客戶服務,誠實守信經營,遵守合同約定,合法合理及時處理客戶投訴,嚴格規範經營行為,確保運輸安全,維護行業聲譽。

第二十三條、

示範企業應合理確定運價等營運收費規則,規範管理各類運輸單據,督促駕駛員做好運送貨物安全管控。

第二十四條、

示範企業應積極開闢第三方物流服務、城市配送、零擔快運、農村物流等社會急需的貨運業務,探索綠色管理與科學管理的綜合效益。

第二十五條、

示範企業要不斷提高運輸組織效率,最佳化運輸業務排程管理水平,提高車輛利用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綠配專委會秘書處不定期組織走訪示範企業,瞭解示範企業實際經營狀況,以加強對示範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綠配專委會秘書處設立示範企業新能源配送車輛駕駛員接待中心,負責駕駛員的投訴接待和受理。

第二十八條、

示範企業違反本公約的,由綠配專委會秘書處收集後交綠配專委會理事會判定,情節輕微的,由綠配專委會負責人會同秘書處約談相關示範企業負責人,給予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由綠配專委會書面抄報蘇州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取消其示範企業稱號。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蘇州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綠色配送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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