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新手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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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辯護

新手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辯護

一、接案

1。《刑訴法》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就可以介入刑事訴訟。

2。依據《刑訴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後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其辯護人。

3.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二、律師的權利

1 可以瞭解案情及當時已查明的主要事實。

2。 除特殊案件,律師會見、通訊不需要公安機關批准

3。會見當事人不再受監聽,不需公安人員陪同。

4.有權要求調取證據和自行收集證據,有權 申請 證人到庭。

5。 有權對是否應批捕發表意見

6。 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變更。解除強制措施。

7。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提出書面意見。

8、偵查終結公安機關有義務通知律師,跟進案件。

9。申請回避,提出複議。

10。代理控告。申訴

11。作為代理人與受害人或其家屬就民事賠償 進行協商、和解,並爭取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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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項

1。和律所簽署委託協議繳納律師費。

2。 委託人應是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 辦完手續後,儘快告知偵查機關第一時間會見。

四 、偵查階段會見

1。攜帶“三證”

2。第一次會見的目的,確認委託關係,與當事人建立信任關係 ,進一步瞭解案情,表明律師已經開始工作,鞏固與委託人關係。

五、 會見時

先進行自我介紹,建立信任,切記不可代為傳遞物品,詢問了解當事人基本情況瞭解所涉罪名的實施情況,包括何時被拘留、逮捕,是否存在補簽名字,倒籤日期的情形,是否存在超期羈押、 非法訊問等情形,做到詳細詢問案情。

需要注意:

1。不主張直接問當事人是否實施了所涉犯罪, 而是問“你對認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罪是否接受?如不接受,理由、根據是什麼?總之 把問題限定在法律真實而不是客觀真實的範圍內。告知當事人所涉罪名法律規定

2。不能教唆當事人說假話作偽證,可以分析目前事實和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以便當事人知識防禦。至於當事人選擇,自便。 解釋法律時,不能迴避當事人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並把程式上當事人訴訟權利以及證據採納規則,證明標準等講清。

① 辦案機關訊問時,與本案有關的,如實回答義務,無關的,有權拒絕回答。

② 訊問筆錄簽字時,仔細核對筆錄和所說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其對自己不利或有利的情況,有要求修改和補充的權利,否則可以拒絕簽字

③ 告知如不服辦案扣關鑑定意見的有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的權利。

④ 告知如何識別、應對偵查機關的刑訊逼供、騙供、誘供、指供和其他”陷阱“的非法手段⑤溝通辯護方案,規避會見中的法律風險,透過會見和向辦案民警瞭解案情,律師可以向辦案機關出具法律意見書,阻擊批捕,並可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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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取保

《刑訴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取保情形 :

⑴“可能判”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附加刑的,

⑵可能判有期以上刑罰,取保不致於發生社會危險性。

⑶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取保不致於發生社會危險性。

⑷羈押期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的。

2。 取保申請人

《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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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取保方式

保證人或保證金只能擇其一 。

保證人:適應老幼沒錢的,最多兩個

保證人資格:無牽連,有能力有權,有房有錢

保證人責任:監督報告。否則罰款1000-20000

住證金: 1000以上,未成年打半折。決定機關決定, 執行機關收取,交指定賬戶。聽話就退,不聽話就沒收,違反後果可以“再取保、監視居住、先行拘留和逮捕”。

注意保證人不要是律師,保證金也不應向律師借。

七、 代理申訴控告

可能涉及問題

1。 要求會見家屬或單位領導勸說當事人放棄,告知案件查清之前,不能會見除辦案人員和律師以外的任何人。

2。 認為自己的逮捕是錯誤的 如沒有檢察院的批捕決定書公安機關擅自決定逮捕人、律師要代理當事人申訴。

3。認為公安扣關超過法定羈押期長 律師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但公安機關都能及時

補全延期羈押的手續。

4。認為自己有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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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要求控告的內容有。:

1、非法搜查。 告知當事人,公安機關憑拘留證或逮捕證,有權利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住所。

2、非法扣押當事人的物品 公安機關有權扣押贓物和犯罪工具,無權扣押當事人的其他物品,如扣押了無關物品。律師可替當事人要求歸還。

3。借偵查之名侮辱人格

被羈押後,公安機關檢察審訊犯罪嫌疑,只能在看守所的審訊室進行。律師的代為申訴,控告權現實中多數用不上,只起到警方不敢輕易違法辦案警示作用。

八 、調查取證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外,還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所證明,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透過調查取證,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減輕處罰的證據。

《刑訴法》第40條,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九 、提出意見

暫時沉默,留法院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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