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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潔律師解讀:前科再次犯罪如何量刑?

近日,湖北

21歲女孩早上晨跑進入當地的南山公園之後失聯引發大家關注。幾日後屍體已被找到但已不幸遇害。犯罪嫌疑人張某,男,41歲被抓獲,據瞭解,嫌犯張某曾因搶劫、強姦等罪名獲刑18年,而案發時剛解除5年管教期。知情人稱,張某此次作案又涉此前罪名,其與被害人不相識,系“見色起意”。那麼有前科再次犯罪如何量刑?有前科再犯罪可以判緩刑嗎?周潔律師就此問題進行詳細解讀。

周潔律師解讀:前科再次犯罪如何量刑?

有前科再次犯罪量刑標準是

?

周潔律師表示,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不符合累犯的條件的,如果沒有觸犯其他從重處罰的規定,一般不會被從重處罰。

根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行為人有前科能判緩刑嗎?

只要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就可以判緩刑,但是如果前科(前科即指案底,在刑事中又叫作犯罪記錄,是指一個人因為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記錄)。已經構成累犯,不得適用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

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的物件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以上就是關於

“前科再次犯罪如何量刑”相關方面的法律解讀,在此篇中周潔律師特別強調錶示,每當有類似的悲劇發生,刷屏的聲音都是讓廣大女性如何保護好自己。有問題的不是晨跑的女孩,而是心懷叵測的作惡者。事實證明,牢獄改造並不能改變有些人兇惡、殘忍的本性。任何一起事件都不是一起獨立的事件,任何事情都需要社會共同去協調執行。加強素質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共同營造一個文明和諧的社會是我們每一個人都需要做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呼籲嚴懲兇手,以慰受害者在天之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