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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工資津貼,熱點問題解析!

軍人工資津貼,熱點問題解析!

一、工資津貼方面

一)關於基本工資津貼問題

1.代職幹部工資標準。

按任免許可權審批並由政治工作部門正式通知代理職務的幹部,其代理職務高於原職務的,可執行所代理職務的職務工資和基層崗位津貼標準;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和軍人職業津貼等仍按原職務標準執行。

2.現役幹部轉改文職人員工資發放。

轉改文職人員退役後未下達轉改命令期間,從下達退役命令下月起按轉業幹部身份發放工資津貼,待轉改文職命令下達後再執行轉改文職人員工資標準,並補發工資差額。

3.入軍校學習計程車官工資標準。

士官考取軍官院校後,在取得學籍的同時取消原士官工資待遇,依據服役時間,執行相應的供給制黨員津貼標準;考取士官院校後,原是士官的仍執行士官相應的工資待遇。

4.上等兵考入士官學校工資標準。

目前上等兵是9月份入伍的,考入士官學校時服役正好滿2年,應由原單位先選改士官,再入校學習;在學校期間,執行士官工資標準。

5.滯留部隊轉業復員幹部工資標準。

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有關問題處理辦法》(政聯【2011】1號)明確,對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的轉業復員幹部,停發其津貼補貼,發基本工資作生活費,直至其到地方報到為止,停發的津貼補貼不予補發。

6.滯留部隊轉業復員幹部改作退休後退休費發放。

從批准退休當月起,按照現行工資標準(即批准退休當月軍隊統一執行的工資標準)套改計發退休生活費,其滯留部隊期間的工資差額不予補發。

7.士官留用察看工資標準。

士官留用察看期間停止執行原工資標準,改按義務兵最高津貼標準發放津貼(上等兵第二年津貼標準),地區津貼、崗位津貼、有毒有害崗位保健津貼不應發放。

二)關於獎勵工資問題

8.生長幹部學員畢業提幹當年獎勵工資標準。

根據現行制度規定,符合獎勵工資條件的人員,當年工作時間超過半年的,其獎勵工資標準為本人一個月的工資;當年工作時間半年以下的,其獎勵工資標準為本人一個月工資的二分之一。

當年畢業的生長幹部學員,如果符合獎勵工資發放條件,提幹時間在6月30日(含)以前的,獎勵工資標準為本人一個月的工資;提幹時間在7月1日及以後的,獎勵工資標準為本人一個月工資的二分之一。

9.士官學員獎勵工資標準。

士官進士官院校學習後年終考核評定為稱職以上的可發放獎勵工資;畢業當年符合獎勵工資發放條件的,獎勵工資標準為本人一個月的工資。

10.招錄文職人員試用期獎勵工資發放。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上的文職人員可發放獎勵工資。

試用期文職人員只有試用期考核(於試用期結束後組織),不實行年度考核,不符合發放獎勵工資條件,這與軍隊幹部、國家公務員定職定銜(級)前不發放獎勵工資政策相一致。

三)關於地區津貼問題

11.成建制易地執行駐訓等軍事任務地區津貼發放時間(不含作戰和軍事應對任務)。

從無地區津貼的地區到有地區津貼的地區,以及從低地區津貼標準的地區到高地區津貼標準的地區,連續執行任務時間達到30天(含)以上的,從到達任務地當月起按照任務地的地區津貼標準執行。

任務時間天數原則上在上級有關命令、指示、通知、批覆或行動方案明確的執行任務時間範圍內把握。

12.臨時離開駐地人員地區津貼發放時間。

經批准學習、代職、借調幫助工作等臨時離開駐地的人員,轉移供給關係的,從到達當月起按所到地區的地區津貼標準執行,其中到達當月所到地區標準高於原駐地標準的予以補發,低於原駐地標準的不予扣回。

沒有轉移供給關係的,連續時間在90天以內的,仍按照部隊駐地的地區津貼標準發放;超過90天的,從第90天所在自然月的下月起按照所到地區的地區津貼標準發放。

13.試用期文職人員地區津貼執行標準。

符合條件的試用期文職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地區津貼,津貼標準按辦事員(專業技術十三級)崗位文職人員津貼標準執行。

14.高山海島津貼制度中駐地山頭相對高度。

駐地山頭相對高度是指山腳到部隊駐地的垂直距離,不是指駐地海拔、也不是指山腳到山頂的距離。

四)關於有毒有害崗位保健津貼問題

15.享受範圍條件。編制在核武器、防化等軍隊明確的有毒有害崗位工作的軍隊人員享受相應崗位保健津貼,強調享受的條件:

一是

單位編制有相關有毒有害崗位,

二是

實際在有毒有害崗位工作。

16.臨時到崗工作人員津貼發放規定。

任職命令不在規定的有毒有害崗位,但臨時到崗位工作的人員,連續工作16天(含)以上的,當月可享受相應的保健津貼。

17.發放審批程式。

享受保健津貼的工作人員、具體崗位和等級,由本人所在單位按照編制崗位統計上報,經旅(團)級單位事業部門(即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後勤財務部門審查、單位主管領導稽核,報上一級事業部門和後勤財務部門核准後執行。

五)關於基層崗位津貼問題

18.基層軍官崗位津貼執行標準。

每人每月正連職800元,副連職和正營職600元,排職、副營職和未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軍官、其他軍官(如營部參謀等)400元。

這裡的正營職、正連職、副連職等津貼標準,是指崗位編制等級對應標準,不是指人員職務等級標準(如:每人每月副團職營長應發放600元、副營職連長800元、副連職排長400元)。

19.超編幹部發放基層軍官崗位津貼。

基層超編幹部,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可發放基層軍官崗位津貼,具體由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根據幹部崗位命令等情況核准。

20.機關士官參謀發放士兵職務津貼政治。

按編制捍任基層行政或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計程車官,可享受士兵職務津貼,此項津貼是基層崗位津貼的一種,是對基層士兵骨幹的激勵補償。編制在機關計程車官參謀、幹事、助理員,不享受士兵職務津貼。

21.新兵訓練骨幹崗位津貼。

在新兵營(隊)、連(中隊)、排(區隊)執行訓練任務的軍官和士兵骨幹,經承擔新兵訓練任務的旅團級以上單位批准,可參照執行基層軍官崗位津貼和士兵職務津貼標準,其中參照執行標準低於原享受津貼標準的,繼續按原標準發放。

六)關於探親路費問題

22.現役軍官、士官和改革期間現役幹部轉改文職人員保障資數。

符合探望父母(含岳父母)條件的,每年按照全額標準計發1次探望父母的路費;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每年按2倍全額標準各計發1次探望配偶的路費和配偶、未成年子女來隊探親的路費。

23.招聘文職人員保障次數(除改革期間現役幹部轉改文職人員以外的其他文職人員)。

未婚人員,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每年按全額標準計發1次探望父母的路費。已婚人員,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每年按全額標準計發1次探望配偶的路費(配偶為現役軍人的不計發);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每年按全額標準的四分之一計1次探望父母的路費。

招聘文職人員不計發配偶、未成年子女來隊探親的路費。

24.探親起終點確定。

探親起點以軍人(含文職人員)行政關係所在駐地為準;探親終點以探親物件戶籍所在地為準,其中探親物件是軍人(含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的,以其行政關係所在部隊駐地為準。

軍人與父母、配偶在同一地區生活的,不符合探親條件,不計發探親路費。

25.中轉住宿補助費發放規定。

軍人(含文職人員)及家屬來隊探親,符合中轉住宿費發放條件的,由本單位後勤財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不需官兵提供住宿票及相關證明材料。

26.離異、喪偶軍人未成年子女探親路費。

離異、喪偶軍官和士官的未成年子女,戶籍所在地與軍官、士官部隊駐地不在同一地級以上城市且實際不在一地生活的,可發放來隊探親路費,其中探親起點按子女戶籍地確定。

27.配偶戶籍地在部隊駐地、但未成年子女戶籍地不在部隊駐地,其子女來隊探親路費發放政策。

只有軍人配偶符合來隊探親條件的,才能在計發配偶來隊探親路費時,一併計發未成年子女來隊探親路費(也以配偶戶籍地為探親起點計發);配偶不符合來隊探親條件的,無論子女戶籍地是否與部隊駐地在同一地、是否與軍人在同一地生活,均不計發子女來隊探親路費。

28.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畢業當年探親路費。

供給制學員在校期間按規定可發放探望父母的路費,但畢業提幹當年不享受探親假,畢業當年學校和所分配單位均不為其計發探親路費。

29.探親條件、里程發生變化路費補發。

軍官、士官探親路費發放後,因部隊換防、部署調整、工作調動、結婚、生育等探親條件、野程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核定計算探親路費,高於原發放數額予以補差,低於原發放數額的不予扣回(原發放數額、重新核定發放數額,均以發放探親路費總和確定,不拆分專案分開計算)。

具體由軍人本人向所在單位(部門)提出申請,經政治工作部門稽核後,由後勤財務部門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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