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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百科| 婚後買房, 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

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很多情侶買房時,經常會說“得先領證,然後再買房,這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呀!”“婚後取得的房產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已經成了大家認同的常識,那麼一定是這樣的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下列房產為夫妻一方所有:

(1)一方的婚前的房地產。婚前房地產是指一方於婚姻登記前,購買並登記於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地產。若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房地產增值部分,法院可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房屋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地產。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個人名下,認定為個人財產。

結合實際情況,為了更加明確夫妻之間的房產歸屬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釋,具體如下:

(1)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婚姻法規定屬於夫妻一方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6)夫妻一方婚前購買,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 還貸,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所以,婚後買房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呦!這次你讀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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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