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購買樣板板材引糾紛是否存在欺詐有爭議

菜單

購買樣板板材引糾紛是否存在欺詐有爭議

購買樣板板材引糾紛 是否存在欺詐有爭議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賴雋群 通訊員 冼旎文

曾金(化名)要裝修新房,到柳州市柳南區一家裝飾材料經營部選購吊頂板材,看中了經營部店鋪用於展示的樣板整合吊頂。可吊頂安裝一段時間後,曾金質疑:想買的是容聲品牌吊頂,經營部出售、安裝的卻是鼎美品牌的吊頂,屬於欺詐;而且吊頂板材被劃花,經營部人員修補後仍有色差,板材存在質量問題。隨後,曾金將經營部訴至法院索賠。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

板材是否有質量問題引糾紛

2016年3月16日,柳州市柳南區一家裝飾材料經營部與浙江鼎美電器有限公司(該公司獲廣東容聲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負責容聲整合吊頂產品的生產銷售及使用)簽訂《容聲整合吊頂產品2016年度銷售協議》。協議約定:由鼎美公司授權經營部為同年銷售容聲整合吊頂柳州區域的經銷商。

為裝修自家新房,曾金於2016年11月11日到經營部選購吊頂板材。經比對各式材料、款式,曾金看上了安裝在經營部店鋪頂棚、用於展示的樣板整合吊頂,打算定購用於房屋過道、大廳及餐廳。經營部的工作人員在“容聲整合吊頂商品定貨單”上寫明“樣板款、貨款共8300元等”。

一個半月後,經營部將吊頂板材送到曾金家並進行安裝。用了一段時間後,曾金認為部分整合吊頂板材存在質量問題。

2018年2月1日,曾金拍攝了他認為存在問題的板材照片,發給經營部工作人員,要求更換安裝吊頂板材。

雙方協商不成,曾金向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組織雙方調解未果。

“經營部介紹樣板是容聲品牌的,沒有宣告樣板實際標註鼎美品牌。訂貨單上標明的是容聲品牌,導致我誤認為買的是容聲吊頂。經營部給我的板材表面刮花,存在質量問題,構成欺詐。”曾金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經營部更換安裝板材,3倍賠償24900元,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共1000元。

經營部是否構成欺詐存爭議

案件審理過程中,曾金申請對板材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進行司法鑑定。但他沒有按規定預交鑑定費,鑑定工作無法開展。

柳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經營部為容聲品牌整合吊頂合法授權經銷商,經營部在店面展示的樣板為容聲品牌整合吊頂板材。由於曾金買的板材是經營部展示在店面內的樣板,曾金不能提出相反證據佐證,應當認定經營部出售給曾金的板材為容聲品牌板材。曾金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板材質量有問題,又放棄了申請司法鑑定的權利,應承擔不利後果。

柳南區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曾金的訴訟請求。

“經營部銷售給我的吊頂上面標註的是鼎美。經營部沒有證明鼎美是容聲品牌或商標系列之一。”曾金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中院提起上訴,要求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援他一審時的訴訟請求。

曾金提交自己所拍的吊頂的照片和影片,說:“因鑑定費用太高,所以我才放棄鑑定。肉眼可見板材已發黴。隨著時間推移,其他板材也出現鏽蝕、色差等,不需要鑑定也能查清……”

經營部辯稱,照片與影片沒有拍攝時間、人員及方位,不能客觀反映板材出現色差的數量、時間及原因。經營部交付板材3年有餘,不排除板材色差是裝修過程中沾染化學試劑導致,也不排除是使用保養不當引起。板材上有容聲電器生產銷售商鼎美公司的標誌,鼎美字樣恰恰證明板材為容聲品牌產品。

購買者應知樣板存在劃痕等風險

柳州中院認為,證據均為曾金單方拍攝製作,不能反映出攝製時間、形成原因,不予採納。曾金一審中自認其到經營部購買板材時,部分板材安裝在店鋪頂棚。拆卸樣板時,曾金雖在場,但沒有全程看完。送貨安裝時,曾金提出板材有劃痕。曾金稱當時由於經營部人員說可以用油漆補,看不出色差,他才同意。經營部則表示由於板材沒有庫存,便建議用油漆修補,告知會存在色差後,才按照曾金的要求修補劃痕。吊頂安裝使用這麼久,期間曾金沒提出異議,也沒有證據證實鏽蝕發黴等問題是因產品質量本身不合格所致。

柳州中院指出,板材為樣板款,部分板材安裝在店鋪展示銷售,需拆卸交付,由此可能存在劃痕等風險,曾金應當知道。對於部分板材表面受損存在的外觀瑕疵,不能直接證實板材本身質量不合格。曾金收到板材後,發現板材漆面脫落刮花等,同意透過補漆方式對劃痕進行修補。經營部在修補後交付了板材,沒有證據證實經營部重新交付的板材仍存在以上問題。曾金接收新板材後,仍以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板材質量不合格,沒有依據。欺詐是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查明的事實看,鼎美公司取得容聲品牌授權,有權生產銷售容聲整合吊頂產品,有權以容聲品牌名義對外進行銷售。而經營部與鼎美公司簽訂銷售協議,取得銷售容聲整合吊頂的授權。從經營部對外銷售的外包裝看,寫明製造商為鼎美公司。曾金出示的板材上也印有製造商標誌,沒有證據證實經營部存在隱瞞、虛構事實及虛假宣傳。

不久前,柳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舉報/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