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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自留種違法?專家:分2種情況,農民自留種子有什麼條件?

農民朋友在種植農作物過程中,如果遇到長勢好,抗倒伏、抗病蟲害、產量高的種子,會不會留一部分種子,留著明年繼續播種?相信大部分朋友都有自留種的經歷。但是,也有小部分農戶,採取自留種的種子種地後,卻遭到了種子公司的起訴,被索賠了一些錢。

自留種在農村比較常見,舉個很常見的例子,以前種植小麥的時候,如果誰家的小麥籽粒飽滿,產量能達到1500斤,等到收穫後,村裡面的鄰居們,就會帶著自己的小麥去置換,置換50斤,第二年就能種2畝地了。前些年種小麥的時候,小幫手就經常經歷過這樣的事。

而由於自留種被起訴索賠的事情,實際種植過程中,的確有出現過,有朋友會問了,難道不能自留種嗎?如果可以自留種,需要滿足什麼條件?關於這些問題,大家看完本篇內容就有答案了。

農民自留種違法?專家:分2種情況,農民自留種子有什麼條件?

我國是傳統的農業大國,種子又被稱為農業的“晶片”,所以,種子問題在我國比較重要。根據《種子法》的規定,農民可以自留種,不需要經過品種授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但是分2種情況,並不是所有的“農民”都能自留種。

其一,對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農村集體組織簽訂經營承包合同的農民,屬於真正意義上的農民,這種主體下可以自留種。簡單來說,這種主體就是家裡有幾畝地的農民,自己耕種,種植的農作物也是自己食用,多餘的部分可以銷售,遇到好的農作物品種,可以自留種。

其二,對於種糧大戶、家庭農場或土地流轉的合作社來說,這種就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農民”,因為他們具有商業經營的性質,種地不是為了維持生計,而是為了獲取利益。對於這類主體,就不能進行自留種,如果該品種確實不錯,產量高,想繼續使用,需要向品種的創新創造者,支付一定的費用。

農民自留種違法?專家:分2種情況,農民自留種子有什麼條件?

上述2種主體存在較大的差異,對於我們大多數的農民來說,都屬於第一種主體,家裡種植了幾畝地的農作物,生產的糧食自給自足,如果有多餘的糧食,可以出售換取生活的必需品。而自留種的行為,也可以節省下年的種植成本,以小麥舉例,播種一畝地小麥種子需要25-30斤,購買新品種大概需要50-60元左右,如果是自留種,可以節省一半左右的成本。

至於第二種主體來說,種地的本質已經不是自給自足了,而是從事商業經營,種植農作物是一種生意,想要透過自留種而節省成本的做法不可行,需要向品種權人、育種單位購買種子。

至於為何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相關人員和相關單位的研發成果,有利於他們繼續研發更好的品種,促進我國農業更好地發展,如果肆意自留種,研發人員的成果得不到保障,就會大大降低研發的熱情,結果可能導致研發人員“躺平”,不利於我國農業持續更好的發展。

農民自留種違法?專家:分2種情況,農民自留種子有什麼條件?

看到這,有朋友會問,既然讓“小農戶”主體自留種,不讓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等主體自留種,能不能把“小農戶”的自留種,私自賣給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等主體?這樣可以獲取更高的利潤。

針對這個問題,《種子法》也給出了答案,對於農民自繁自用種子的數量有限制,自留種的數量必須要在家庭聯產承包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比如合同裡面只有5畝地,那麼最多隻能自留5畝地的種子,而不能自留50畝、100畝。

如果發現有為了牟取利益,而私自出售自留種的農民,可能會涉及違法行為。這樣做,不僅侵犯了育種者的權益,還擾亂了種子市場,降低育種的積極性,阻礙農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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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農業種子的事情,農戶們也有話要說,比如“現在種植農作物,都是購買種子了,很少自留種,不過,市面上銷售的種子也要保證安全性,或者說是不是轉基因?”。

還有一些朋友說“不讓自留種,是不是種子公司為了利潤,而做出的規定?”。

“以前的種子,種植出來之後,果實口感非常好,而現在的種子,雖然產量高了,但口感卻降低了,比如番茄,以前的番茄口感酸甜可口,多汁綿軟,而現在的番茄,則已吃不到原有的口感了”。

大家對此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