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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以什麼為準?

計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以什麼為準?

日前,安徽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副主任張克德電話回訪申請人大偉(化名)時,瞭解到某大學已經將未休年休假工資和相關補償款全部轉給他後,心裡踏實下來。

大偉原系安徽省蚌埠市某大學的一名保安。2016年7月,該大學根據國家關於高校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部署,進行保安服務社會化改革,與包括大偉在內的所有保安分別簽訂協議,解除了勞動合同。大偉對此不滿,先是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不服仲裁結果後又向蚌埠市蚌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大學與他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請求判令該大學雙倍支付解除合同補償金、每年1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等共計6。6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大學按照改革規定與大偉解除合同合法,但應向大偉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大偉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應予支援,但大偉在其他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年限)不應被計入,應根據大偉在該大學的工作年限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大偉主張的法定節假日工資等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援,遂判決該大學支付大偉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等共計1。39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大偉不服,先後提起上訴、申請再審,均被法院駁回。向蚌埠市檢察院申請監督後,亦未獲得支援。

2019年5月,大偉就蚌埠市檢察院不支援監督申請決定向安徽省檢察院申請複查,要求該大學支付其在該校工作8年時間裡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1萬餘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資4000餘元。

承辦檢察官張克德經過審查認為,大偉的法定節假日工資訴求事實依據不足,無法支援。但是對於未休年休假工資,應以勞動者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的累計為基礎計算,而不應僅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大偉在其他單位工作過且提供了相應證據,原審法院計算年休假天數時,認為大偉在其他單位的工作年限與其在本案中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無關,僅依據大偉在該大學工作的年限進行認定,屬於適用法律不當。

考慮到即使將大偉在其他單位的工作年限加上,其年休假期限也只少算了10天,據此計算,法院判決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僅比實際少了2000餘元,標的額不大,而原判又不存在其他錯誤。為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和節約司法資源,承辦檢察官認為,和解或許是更好的解決辦法。

為此,承辦檢察官專程前往某大學,瞭解案件情況,以及學校方面對和解的看法。學校方面表示,對於大偉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訴求可以和解。瞭解了校方的態度後,承辦檢察官又數次聯絡大偉,一方面讓其補強未休年休假的證據,同時向他講清楚法定節假日工資訴求為何不能得到支援。經過耐心細緻的工作,大偉不再堅持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主張,僅要求就未休年休假工資進行和解,但要求校方另行給付一定的補償。眼看大偉的態度有了鬆動,承辦檢察官再次與某大學溝通,學校方面願意另行給付大偉2000餘元作為補償。

2021年6月4日,在檢察機關主持下,大偉與某大學互諒互讓,達成了和解協議。校方同意支付大偉未休年休假工資和相關補償款共計5400元。

至此,大偉5年的維權之路畫上了圓滿句號。

吳貽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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