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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名案:少女被逼嫁給老光棍,謀殺親夫未遂,被司馬光判處死刑

大家都知道,不管在任何時代,法律制度都是不斷完善的。不可能做到,一部法典適用幾百年。有時候,一件小小的案件,便能推動司法的進步。

而在北宋時期,登州發生的一起刑事案件,卻引發了北宋朝臣長達十多年的爭論。司馬光更是為此隱忍十多年,最後還是處死了那名女孩。

事情究竟是怎麼回事呢?爆史君今天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登州阿雲案》始末。

阿雲謀殺未婚夫

北宋時期,登州地區有個農家女,名為阿雲。阿雲幼年喪父,跟著母親艱難長大。公元1067年,阿雲的母親也不幸病逝了。

1068年,就在阿雲為母親服喪期間,她的叔叔為了金錢,將阿雲許配給了本村一個老光棍韋大。

這韋大不僅年事已高,而且相貌醜陋,阿雲不願意和這樣的人共度一生,便打算刺殺他。

一日,韋大正在休息,阿雲拿著刀就衝進了他家,並一連砍了十多刀。

但阿雲畢竟是小女孩,沒有殺人的勇氣,所以是閉著眼睛胡亂砍的。韋大身上雖然有十餘處創傷,但危害並不大,只是被阿雲砍掉了一根手指。

很快,韋大便去官府告發了阿雲,阿雲也被官府抓到了衙門受審。

許遵對判決提出異議

阿雲雖然年紀不大,但為人處事卻敢作敢當,官府還沒怎麼審問,便主動承認了謀殺韋大的犯罪事實。

當地知縣按照宋朝舊律(女子謀害親夫,一律處斬),將阿雲判處死刑。卷宗送到上級登州知州許遵那裡時,卻做出了不一樣的判決。

許遵認為阿雲定親時,尚在母親的守孝期,“應以凡人論”,定親無效,所以夠不上“謀殺親夫”的罪名,不應該被判處死刑。

當許遵把卷宗和自己的審判意見呈報審刑院和大理寺時,這兩家單位都贊同知縣的判決,認為阿雲雖然訂婚不合律令,但也是訂婚了。

只要訂婚,便算是謀殺親夫,所以他們給出了“判絞刑”的判決。許遵對此表示不服,認為按照大宋法律,只要犯人在審訊時能夠主動承認犯罪事實,便可以按自首算,可以減二等處罰,免死。

阿雲很明顯適用這條法律。

北宋朝臣的爭議

於是,這樁案件又被移送到刑部。

而刑部的判決結果與審刑院和大理寺相同,也是認為應該判決阿雲絞刑。

就在這時候,許遵已經升任大理寺卿,對刑部的判決提出質疑,並表示:“

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

許遵多次為阿雲爭取減刑,早就引發了御史臺的不滿。於是御史臺以許遵枉法為由,彈劾許遵,請求將案件發給翰林學士們討論。宋神宗便安排王安石和司馬光等人發表意見。

許遵是支援王安石的變法派,王安石自然支援許遵。他的斷案依據是宋神宗於熙寧元年七月簽發的一條詔令:“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意思就是說,如果謀殺的兇手導致對方受傷,但他卻主動自首,可以從謀殺罪減刑二等論處。許遵的判決依據也是來源於此。

但司馬光卻支援刑部的意見,認為應該判阿雲絞刑。他的斷案依據是《宋刑統》:殺人時,“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

阿雲砍掉了韋大一根手指,所以不能算作自首。

王安石背後站著新黨,司馬光背後則有舊黨撐腰,雙方爭執不下,為此事展開激烈的爭論。宋神宗當時正忙著變法的事,手上一攤子事要處理,不想為此事再耗費太多的精力,便決定由自己做出判決。同時他規定,以後再遇到這種難以決斷的事,就以皇帝的命令為主。

在情感上,宋神宗是傾向王安石一派的,況且王安石等人也是引用他制定的律法,所以宋神宗便以阿雲婚姻不合法為由,將絞刑改為編管。

而阿雲在編管流放的過程中又恰巧遇到大赦,所以很快便恢復了自由身,之後嫁人生子。

司馬光的報復

而司馬光一派因為是舊黨,不支援王安石變法,所以被宋神宗貶出朝堂。

16年後,宋神宗和王安石都已經去世,司馬光被重新拜相。對於當年的那口氣,他一直咽不下。所以便廢除了宋神宗頒佈的那條詔令,再次將阿雲判處死刑。

而此時阿雲的死,已經不再是當初的律法之爭,而成了朝廷黨爭的犧牲品。

司馬光以朝臣的身份,公然廢除先帝制定的詔令,也實屬膽大妄為。而《登州阿雲案》,也成為了宋朝第一大案,牽扯的人數之多,時間之長,都遠遠超過了其他的刑事案件。

參考資料:《登州阿雲案》、《宋刑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