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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總督除掌管兵權外,還有這些容易被人忽略,卻至關重要的兼職

一直以來,很多讀者對清代的總督、巡撫有一個共同的認識,即總督分管軍事,巡撫職掌民政。從廣義層面來說,這種說法還是有根據的,但要仔細分析起來,未必就這麼簡單。本文就單獨對清代的總督作詳細的介紹,讓大家有一個更深層次的認識。

清代總督除掌管兵權外,還有這些容易被人忽略,卻至關重要的兼職

按照《清朝續文獻通考》的記載,“總督”二字最早出現於《漢書》。明嘉靖年間始設總督大臣一官,職掌薊遼保定等地。當時,總督有兩種,一為專管某種事物之總督,如管河的總督河道,管漕運的總督漕運;二是管轄地方之總督,為朝廷臨時派出的大臣,總督地方軍政,其管轄地方大小,也是臨時限定的,並不按照行省來劃分。

明代委派的總督,都是先授命為兵部尚書或都御史等職,這才是他們基本的官位,而後受命差遣。可以看出,明代的總督其實就是欽差大臣,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擔任總督一職。

清入關後,沿襲明制,最初的總督也是專派,之後經過調整才在各省設立固定職務,總督逐漸便成為了封疆大吏和一方諸侯,而且還規定,其所轄省之巡撫、提督等以下文官均受節制,是該管地方的最高軍政長官。

清代總督除掌管兵權外,還有這些容易被人忽略,卻至關重要的兼職

總督為正二品官員,凡加尚書銜者為從一品。按清代官制,各省總督的人選可以從滿洲、蒙古、漢軍或漢臣中提拔任用,一般情況下,都察院左都御史、各部侍郎和各省巡撫有優先選用權。

總督例有兼銜。明代總督以部、院職為本官,而清代之各部、院尚書、御史等皆有定額,因此督撫則均改兼部院銜。按雍正元年(1723年)頒佈的規定,凡總督授加尚書銜,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其不加尚書銜者,照例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

清代總督除掌管兵權外,還有這些容易被人忽略,卻至關重要的兼職

之所以要加兵部和都察院的兼職,是因為各省總督都有節制兵權和監察地方之政的責任。乾隆十三年(1748年)又作出規定,凡大學士兼管總督者,任帶大學士銜。十四年又定,改授右都御史銜,是否兼兵部尚書銜,則由吏部酌情定奪。至嘉慶十四年(1809年)還規定,若總督系二品頂戴者,則兼侍郎銜;而授頭品頂戴者,則兼兵部尚書銜。因此,對於清代總督的兼銜不能一概而論,要放在不同的時期進行仔細的甄別。

總督的具體職掌,根據《清朝通典》的記載:“掌總治軍民,統轄文武,考核官吏,修飭封疆。”由此可知總督對所轄省份的一切政務、軍務無不綜理。總督不僅負責隨時考核所屬官吏,其三年大計、分年查閱營伍、考核武將,也都是總督的責任。文職道、府以下及武職副將以下之文武官員,也都是由總督奏請升調及罷黜。此外,總督還負責辦理對外交涉事務等等。

清代總督除掌管兵權外,還有這些容易被人忽略,卻至關重要的兼職

不僅如此,總督還有兼理其他職位者。清制,凡不設巡撫的省份,由總督兼管巡撫事,如直隸總督兼直隸巡撫事,四川總督兼四川巡撫事,等等。

又,總督還有兼管河道之事,如乾隆十四年諭令直隸總督兼管直隸河道,而撤直隸河道總督之缺,並在直隸總督的官職全名上添加了“兼理河道”字樣。

再,總督還有兼管鹽政者,有兩江總督兼管兩淮鹽政,直隸總督兼管長蘆鹽政等。此外,有的總督還有特授的職務,如直隸總督於同治三年(1864年)加欽差大臣、三口通商事務,授為北洋通商大臣,並統轄天津關稅、山東東海關、奉天牛莊關。所以,直隸總督之所以名列封建之首,除了它是負有拱衛京畿之則外,主要還是有很多至關重要的兼職。

清代總督除掌管兵權外,還有這些容易被人忽略,卻至關重要的兼職

正是因為總督握有兵權且權力顯赫,故而清統治者才有所顧忌,其後不斷加強各省巡撫的權力,讓其與總督抗衡,這種權力不明,職責重複的做法,顯然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混亂,但也讓清統治者達到了地方權力平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