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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縣衙官吏

官員:按定額包括,知縣一人、縣丞一人、主薄一人、典史一人;這其中知縣和典史大致上每縣都有,縣丞和主薄則不一定,有的縣有縣丞無主薄,有的縣有主薄無縣丞,有的縣則兩者均無,還有極個別的有兩個縣丞或主薄。此外還有雜職官數人,包括巡檢、驛丞、稅課司大使、倉大使、閘官、河泊所官等,這些雜職官根據需要設定。

需要指出的是,清朝是實行知縣負責制,這些官員往往有職無權。他們主要完成知縣交辦的工作。如典史的工作是緝賊捕盜,有的說典史相當於現在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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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但實際上典史連捕快也領導不了,因為捕快是知縣直管的。所以除知縣以外的官員又被稱為閒曹、冗官。

除以上這些官員外,縣裡還有屬省直轄,不在知縣領導之下的學官、教諭,主管一縣的教育工作。

書吏:書吏負責一個縣的日常行政事務,分吏、戶、禮、兵、刑、工六房,他們是有國家正式編制的公務員。據

1899

年《清會典事例》記載,絕大多數的縣書吏定額為

10-14

名,有的縣定額在

16

名以上,多的如甘肅中衛縣定額

25

名。而且《清會典事例》還規定,不得超額配備書吏,超額書吏要解散,超額僱用書吏的官員要受到降一級的處分。

但這種規定從未嚴格執行過。實際上,一個縣僱請的書吏遠遠超過定額。侯方域《壯悔堂文集遺稿》估計一個縣衙僱用的書吏可能超過一千人。洪亮吉《卷施閣文甲集》估計大縣約一千人,中縣約七八百人,小縣一兩百人。清人遊百川是

1862

年進士,他在《經世文續編》中估計大縣二三千人,小縣三四百人。

衙役:衙役既包括相當於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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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捕快、仵作,也包括相當於現在工勤人員的馬伕、轎伕、伙伕等等。衙役的定額由各省確定。根據《湖南賦役全書》記載,湖南茶陵縣、衡陽縣衙役定額

99

人。估計其他縣也大致也是這個數。

但實際上一個縣僱請的衙役也遠遠超過定額。額外多僱請的衙役稱“白役”或“幫役”,可能相當於現在的城管或者協警之類的。

據清人《牧令書》記載,一名定額的衙役手下通常有三四名白役。又據《培遠堂偶存稿》記載,湖南省一個縣的衙役,包括正式的和額外的一般是數百人。《清實錄仁宗》記載,包括正式的和額外的,浙江仁和縣和錢塘縣衙役達一千五六百人。《清會典事例》記載,山東大縣衙役在千人以上,小縣也有數百人。巴縣知縣劉衡在《蜀僚問答》說,他任職的巴縣縣衙的衙役最多時達七千人。

師爺:師爺是知縣僱用的行政管理專家,協助知縣管刑名(政法)、管錢穀(財政)、管徵比(收稅)等等,放在現在也是公務員從事的工作。師爺沒有定額,由知縣私人支付薪水,所以知縣一般不會超過實際需要多僱。一般行政事務繁重的縣需要十多個師爺,行政事務不多的縣也有兩三個師爺。

長隨:長隨也是知縣僱用的私人性質的僕役,但知縣委派給他們的工作相當於現在縣委和縣政府辦公室的工作,如掌管知縣印信的“用印”,負責文書籤送的“簽押”,負責縣衙安全和檔案保密的“門丁”等等。所以也將其算入公務員之列。

據《牧令書》載,擔任過知縣的何士祁說,一個知縣至少有十個長隨,大的縣有二十個,在江南漕糧徵收任務大的地區往往會僱用二十到三十名長隨。當然也有少的,汪輝祖在《學治臆說》中載,他任湖南寧遠知縣時只僱用五個長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