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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武官官職稱謂

導讀:小編根據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關於《北宋武官官職稱謂》的內容,具體內容: 中國歷史繼五代十國之後的一個朝代,但是你知道北宋的武官官職的稱謂?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北宋武官官職的稱謂,希望能幫到你。 北宋武官職位 宋朝統治者有意實行“以文壓。。。

中國歷史繼五代十國之後的一個朝代,但是你知道北宋的武官官職的稱謂?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北宋武官官職的稱謂,希望能幫到你。

北宋武官職位

宋朝統治者有意實行“以文壓武”的政策,總的來說武官的實際級別大大降低。另外又實行“官”、“職”分離的制度,使得武官的級別與所任軍職並沒有必然聯絡。最高級別的武官仍然是“太尉”,但只有從二品,而且只是個榮譽稱號,無論文武都可以封授。同時保留了前朝的種種、校尉名號,但只是作為武官的“贈典”,只有榮譽稱號的意義,甚至有的號為“大將”,實際上只是個沒有品級的官。 武官的級別以“某某使”(北宋後期改為某某大夫)來表示品級,如傳統的稱號:節度使(從二品)、承宣使(正四品)、觀察使(正五品)、以及防禦使、團練使、刺史等(均從五品),或者是宋代新創的內客省使(正五品)、四方館使(正六品)等等,低階軍官為“某某副使”。到北宋末將高階武官改為帶有“武”字系列的“某某大夫”,低階軍官改為“某某郎”。但都是虛銜,僅僅表示俸祿數額。 真正的最高軍職為朝廷“三衙”長官,即殿前司、侍衛馬軍司、侍衛步軍司的“都指揮使”,往往只掛有個四、五品的官銜。而且明確文官可以管轄武官,而武官絕不得管轄文官。在品級比自己高的文官面前,武官只好俯首聽命。

宋朝官制

1、北宋前期的朝廷政制

官、職、差遣

宋初沿五代舊制,官名與實際職務大體相符,擔任與“官名”名稱不符的職務,稱為“差遣”,但為數較少。不久,另設新機構並擴大“差遣”的範圍,實行官名與實際職務分離的制度,以剝奪原機構及“官”的職權。“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 《冊府元龜》卷308《宰輔部?總序》。關於唐代後期和五代、北宋的宰相職銜,有人認為只有同平章事才是真宰相,侍中、中書令是虛銜,此說欠妥。參見陳振:《關於晚唐、五代的宰相制度》,《史學論文集》,雲南大學出版社1992 年版。許多舊機構幾乎都成了閒散單位,只辦理一些次要事務。

文官通常都具有官、職、差遣三種職銜。官,也稱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監等的各種官稱,如僕射、尚書、郎中、中書舍人等,元豐五年(1082)官制改革以前,只作為官員定官位和俸祿高低的官稱,稱為寄祿官。改制以後,改為相應的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及各種大夫、郎,以定官位、俸祿,稱為“階官”,宋人後亦常稱改制前的寄祿官為階官。

職,也稱職名,指館、閣、殿的學士、直學士、待制、修撰、直閣等,在館閣中實際任職的稱為館職。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員所帶的修撰、直閣等較低的“職”,稱為貼職,除宋初外並不實任其職,只作為文官的榮譽銜。“差遣”有時也稱“職”,但大多數“職”專指職名、貼職。

差遣是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也稱“職事官”,“官”(寄祿官)有時也稱“職事官”,但多數“職事官’是指“差遣”。“差遣”本身無品級,以“官(寄祿官)”定品。除同平章事、參知政事、樞密使副使、翰林學士等外,“差遣”職務名稱前通常都帶有“判、知、同、提舉、提點、管勾(幹)”等字,如判尚書省事、知府等。

官員既可以只升降“差遣”職務,也可只升降“官”級或“職”等,也可以升降三者中的兩種,甚至三者都升降。低階文官及受處罰的官員,只有“官”與“差遣”而沒有“職”。

朝官、京官、選人與改官

宋朝稱常參官為朝官,但並不是專指參加朝參的官員,京官也並不專指在京任職的官員,朝官、京官都包括地方官,朝官指從七品以上的高中級文官,京官指八、九品低階文官。

選人已不是唐代所指的候補、候選官員,宋代的選人,也稱“幕職、州縣官”,原先的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的屬官,如判官、推官、掌書記、支使等,稱為幕職官;京府、留守的屬官如判官、推官,以及縣級的如知縣事、縣令、主簿、縣尉,州、府的屬官如司理、司法參軍等,稱為“州縣官”,統稱為“幕職、州縣官”,共分為七等二、三十級,都作為寄祿官稱,用以定官品和俸祿等級,官品自從八品至從九品,與京官官品相近,是京官的“候選”官員,通常即稱為“選人”。上述“幕職、州縣官”的官稱,大多又與“差遣”(實職)名稱相同,因而容易混淆。

宋代士人入仕,基本上都要經過“選人”階段,許多人甚至終身是“選人”,只有升改為京官,稱為“改官”,才能得到升遷中高階官員的機會。士人考中進士後,通常只有前三至五名的寄祿官稱為低階“京官”。第六名(有時是第四名)以下的極大多數進士的寄祿官稱,都是“幕職、州縣官”,都屬“選人”,所有“七階選人須三任六考,用奏薦及功賞,乃得升改”為京官孫逢吉:《職官分紀》卷15《翰林學士承旨》引《五代職官志》。

中書與宰相、副相、使相

中書,全稱中書門下,習稱政事堂、都堂、政府、東府,設於宮城中(“大內”),為最高行政機構,是宰相和副相辦公處,與樞密院合稱“二府”。宋沿晚唐、五代舊制,雖規定以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為宰相,但自後周顯德元年(954)中書令任宰相的馮道死後,未再任命中書令為宰相,宋代沿襲亦未再任命中書令為宰相。

侍中,只有德高望重或權位隆盛的少數同平章事,才能將宰相的職銜晉升為侍中,元豐改官制前,“國朝以秩高罕除,自建隆至熙寧,真拜侍中才五人”。“真拜侍中”即是以侍中任宰相,不必帶同平章事職銜,這五人是範質、趙普、丁謂、馮拯和韓琦,此外王旦和富弼二人也曾真拜侍中,但他們都以侍中的職銜名位過高而懇辭,仍只以同平章事職銜繼續任宰相《宋史》卷161《職官志》一。。同平章事,全稱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平章事,是北宋前期宰相的主要職銜。

五代、北宋前期,沿唐制亦以宰相兼領三館。宰相例兼館職,初任同平章事即兼集賢殿大學士,稱集賢相;後升兼監修國史,稱史館相;最後升兼昭文館大學士,稱昭文相,為首相、上相。宋太宗時起,初任同平章事大多不兼館職,以後再升兼館職。

五代、北宋前期,亦設“使相”,凡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而兼有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銜,稱為“使相”,只是榮譽銜。只有乾德二年(964)正月,由於宋太祖過早罷免留用的原後周宰相,以致任命趙普為宰相時,沒有現任宰相簽署敕令,才牽強附會地以使相(泰寧軍節度使、同平章事)趙光義有“同平章事”銜,簽署任命趙普為相的詔令。

參知政事,為副相,習稱為執政,廣義的“執政”包括樞密院的正副長官;有時還包括宰相在內,通常則連稱為“宰執”。

乾德二年(964)四月,為分同平章事趙普之權,設參知政事為副相,但“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廳上事”《宋史》卷158《選舉志》四。,實際上只是宰相的助理。開寶六年(973),參知政事才升政事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輪流知印、押班、奏事,具備了副相的職權。至道二年(995)七月,寇準罷參知政事後,一度規定只令宰相押班、知印,參知政事除了議論軍國大事不得升政事堂。不久,除朝會仍由宰相押班外,參知政事的其他職權均恢復。中書五房是中書門下的辦事機構,指孔目、吏、戶、兵禮、刑房,分理政務。舊設堂後官十五人分主事務,原由“吏”任職,宋太祖改用士人,太宗時改為六人,一人為提點五房公事。神宗初,增設檢正中書五房公事一員,每房各置檢正公事二員,以朝官擔任。

宋初中書省成為閒散機構,中書舍人成為寄祿官稱,除特命外通常不草制。另以其他官員草制(外製、中書制),稱知制誥,資淺者稱直舍人院(不久停設),臨時代理者稱權知制誥,其機構稱為舍人院。神宗初,復設直舍人院,則屬臨時代理而非資淺。

樞密院

樞密院,宋沿五代舊制設定,侵奪原兵部職權,為最高軍事機構,習稱樞府、西府,長官為樞密使、副使。太平興國四年(979),開始以資淺者為“簽署樞密院事”任副長官,後又設最低的副長官“同簽署樞密院事”。英宗時起因避諱改“簽署”為“籤書”。淳化二年(991),改知樞密院事為正長官,同知樞密院事為副長官;此後又改以樞密使為長官,副使等為副長官,樞密使?副使與知?同知樞密院事不併設。北宋時只有慶曆二年(1042)至五年與西夏戰爭期間,樞密使由宰相兼任。

樞密院的辦事機構為樞密院承旨司,設承旨、副承旨,後設都承旨、副都承旨,下分設兵、吏、戶、禮四房。神宗初,設檢詳官,增設刑房,又設北面河西房以處理邊防事務。

三司

宋沿五代舊制設三司,是北宋前期財政及工務的機構,侵奪原戶部、工部職權。三司僅次於中書和樞密院,號稱“計省”,長官為三司使、副使,三司使號稱為“計相”,太宗曾廢三司使而分設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並各設副使;不久合為三司使;隨後罷三司使而設左、右計使,接著增設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又罷左、右計使,再分設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鹹平六年(1003),又合併為三司使,並分設鹽鐵、度支、戶部副使,以後又只設三司副使為副長官。下設二十四案,每案設推官或勾當公事主管,分管全國的商稅、戶稅、鹽、鐵和百官俸祿,以及各種修造和建築等。

審官院

宋初,新設“差遣”由“中書”直接任命。太宗時設“差遣院”,負責文臣京朝官的考課與任命,後又設“磨勘京朝官院”,專負考課之責。淳化四年(993)改稱審官院,同年廢差遣院,長官稱知、同知審官院,侵奪吏部職權。熙寧三年(1070)五月,審官院改稱審官東院;同時將樞密院的部分職權劃出,增設審官西院,負責中低階武官,包括諸司使、副使及大使臣的考課與任命。

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

淳化二年(991)設審刑院,長官為知、同知審刑院事,為最高司法複審機構,侵奪刑部的部分職權。

大中祥符二年(1009)設糾察在京刑獄司,長官稱糾察在京刑獄或糾察刑獄,負責糾察開封府及殿前司、馬軍司、步軍司的徒罪以上案件。

禮院與權知貢舉

宋初沿設太常禮院,簡稱禮院,長官為知、同知院,侵奪禮部職權。

大中祥符元年(1008),宋真宗為制定封禪活動禮儀,設“詳定所”;六年,改名“禮儀院”,以執政為判院,另設知、同知院。天聖元年(1023),廢併入太常禮院。貢舉唐屬禮部,以他官任貢舉稱權知貢舉。北宋前期禮部為閒司,沿舊制設權知貢舉,主持科舉考試,考試結束即罷。

諫院

端拱元年(988),雖改左、右補缺為左、右司諫,左、右拾遺為左、右正言,作為諫官,實際上仍只是寄祿官稱。真宗曾下詔不兼他職,專司諫職,但兼他職如故,實際擔任諫職的不多。因中書省、門下省本身已成為閒散部門,諫官因而沒有專門機構。天禧元年(1017),曾下詔建立諫院,實際建院是在明道元年(1032),長官為判、同判諫院事,司諫、正言明令不兼他職者才任諫職,其他官員任諫職者稱為知諫院、同知諫院。但諫官常將矛頭指向官員而不是皇帝,情形與御史相似,“(御史)臺諫合流”。

史臺

御史臺,以御史中丞為臺長,侍御史知雜事為副長官,都以其他官員兼、權,所屬御史也以其他官員兼領,御史臺下雖有臺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察院(監察御史)之名,但御史多缺。太平興國三年(978),才任命監察御史,資淺者稱“裡行”,如殿中侍御史裡行等。景佑元年(1034),三院御史定為六人。天禧初,一度設“言事御史”,也稱言事官、諫官御史,任諫官之職。慶曆五年(1045),重設言事御史兼諫職。

元豐三年(1080),依唐制重設吏、戶、禮、兵、刑、工六案,分察朝廷各行政機構。六名御史中三人分領六察,三人為言事御史擔任諫職,兼監察朝廷其他機構。

三省、六部、九寺、五監宋初還大多保有具體職權,但遂漸成為閒散機構。除刑部、大理寺、國子監、司天監、都水監等,還保留大部分職權外,其他省、部、寺、監只剩下一些次要職權或少量雜務,長官通常稱判尚書省之類。

館閣

三館、秘閣、龍圖閣等合稱館閣,所置學士、直學士、待制、修撰、直館、直集賢院、直閣等,基本上都成為內外文官所帶的“職”(貼職),並不實任其職,只是文官的榮譽職名。

三館中弘文館因避宋諱改稱昭文館,設大學士,史館設監修國史,集賢院設集賢殿大學士,由宰相兼任以作為上相、次相、末相之序。史館只修“日曆”,“實錄”、《冊府元龜》等都在別處修撰;國史、會要則另設編修院修撰,修撰官員多從三館官員中選任,日曆後亦歸編修院修撰,三館實際成為國家藏書館。太平興國三年(978),修建新館,總名崇文院。端拱元年(988),又於崇文院中建“秘閣”,藏天文、占候類書籍及其他真本、秘籍、古畫、墨跡等。

龍圖閣,鹹平四年(1001)建,藏宋太宗所撰詩文等,以後歷代都建閣,如天章閣(真宗)、寶文閣(仁宗,附英宗)等共11 閣,只有太祖、欽宗及南宋度宗(含)以後未建閣。

2、北宋中期的元豐官制改革

元豐二年(1079)五月,李清臣上奏指出:“本朝官制踵襲前代陳跡,不究其實,。。官與職不相準,差遣與官職又不相準”②,要求進行改革,其後進行官制改革,史稱“元豐改制”。

階官(寄祿官)

元豐三年九月的《以階易官寄祿新格》,是以原先的“文散官”官稱,如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及各種大夫、郎,略加調整增補,編成“階官”,共24 階,作為新的文官寄祿官稱,以替代原先的省、部、寺、監官名的舊寄祿官稱;並廢“使相”原有官稱為開府儀同三司(仍習稱使相),列為文階官之首。取消文、武散官。

元豐五年五月一日,宋朝廷文官系統正式實行新官制,恢復三省六部及寺、監的職權,使官名與職務相一致,這是以《唐六典》為藍圖制定的,但只改革了朝廷機構和文官系統京朝官的寄祿官稱。

宰相和執政

廢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以尚書、門下、中書三官為宰相,但尚書令、侍中、中書令虛設而不任命,以尚書省左、右僕射為左、右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由於取旨擬詔之權在中書省,右相(次相)之權實際上重於左相(首相)。

廢參知政事,以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右丞為執政(副相)。樞密院以知、同知樞密院事為長官,其他皆廢,元佑三年(1088),復設籤書樞密院事為低階副長官,均屬執政官之列。

對中書(都堂)與三省的改革

元豐改制時,“官制所雖仿舊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設官之意,乃釐舊中書門下(中書、都堂)為三,各得取旨出命,既行,紛然無統紀”①。後改依唐制,定為中書省取旨(草制)、門下省復奏(封駁)、尚書省施行。原“中書門下”的正廳,定為新宰相的辦公處兼宰相與執政的議事處,稱為“三省都堂”,但仍習稱為中書、都堂或政事堂,廢原中書五房。

原“中書門下”的東廳,改為門下省,是門下侍郎(執政)處理本省事務的辦公處。另在門下省之後建新房,稱為門下後省,設吏、戶、禮、兵、刑、工等十房,設四名給事中分管及任封駁之職。

原“中書門下”的西廳,改為中書省,為中書侍郎(執政)處理本省事務的辦公處。也建中書後省,設吏、戶、兵、禮、刑、工等八房;由中書舍人四人掌管並草擬六房詔制(外製)。

尚書省為最高行政機構,長官是左、右僕射為宰相,省務由副長官尚書左丞、右丞(執政)辦理。下設左司分管吏、戶、禮等房,右司分管兵、刑、工等房,設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分治。

對六部、學士院及其他機構的改革

各部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侍郎,六部各設四司,長官為郎中,資序低的稱員外郎。

吏部在唐代只主管文官,現改為通管文武官。高階官員原先由中書(政事堂)任命,現改為三省都堂主管,仍稱為“堂除”。吏部所管的實際上只是中、低階官員的任命、考核等。廢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主管文臣京、朝官;廢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主管武臣的諸司副使以上。廢流內銓為侍郎左選,主管文臣的“選人”(幕職州縣官);廢三班院為侍郎右選,主管武臣的大、小使臣(內殿承製以下)。

戶部:廢“三司”,其中財政事務歸戶部尚書及左侍郎;並將變法改革期間,由司農寺主管新法的財政事務,歸戶部右侍郎,實際上成為“第二戶部”,戶部尚書不能過問其事。

禮部:廢太常禮院、貢院,其事務歸禮部。

兵部:保留樞密院,只管轄廂軍、民兵等地方武裝和軍械、儀仗,以及繪製地圖等事。

刑部:將“糾察在京刑獄司”及“審刑院”的職權併入。工部原屬閒司,現將“三司”中侵奪工部的職權歸還。

翰林學士原是“差遣”,現定為正三品的正式官位。宋初,翰林學士定員六人,通常少於此數,偶有第七員,號稱“員外學士”,以資深者一人為承旨作學士院長官。也有帶翰林學士而任他職的,類同“貼職”。改革前的翰林學士,大多帶知制誥銜,只有其寄祿官為中書舍人,則不帶知制誥,改革後的翰林學士全帶知制誥銜,一般只稱翰林學士。還有直學士院、直翰林院,簡稱“直院”;權祗應翰林院事、權直學士院、權直翰林院、學士院權直、翰林權直,簡稱“權直”;以及權翰林學士,權學士院等。廢舍人院入中書後省,並罷廢代中書舍人草擬外製的知制誥、直舍人院。

元豐改制後廢諫院,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為諫官,左屬門下省(後省),右屬中書省(後省)。改崇文院為秘書省,廢昭文館、集賢殿大學士,流行了近4 個世紀的宰相所帶職名亦被取消,監修國史只作為修史時宰相或執政的“差遣”。其他官員罷帶職名,外任官才帶直龍圖閣等職名。其他如御史臺、殿中省及九寺五監等,也都大體恢復相應職權。

3.北宋後期與南宋的朝廷政制

“選人”等寄祿官稱的改革

北宋後期和南宋時期奉行元豐新制,但也有變化與補充性改革。由於“選人”的許多寄祿官稱與作為“差遣”的官名相同,因而產生兩者名稱混淆的問題。“有帶知安州雲夢縣而為河東干(勾)當公事者,有河中司錄參軍而監楚州鹽場者,淆亂紛錯,莫甚於此。謂宜造為新名,因而制祿”。

崇寧二年(1103)遂改為承直郎至將仕郎七等,稱為“選人七階”,後又有增改,連同京朝官共37 階,完成了整個文官體系階官(寄祿官)名稱的改革。政和二年(1112),又改革武官、內侍官和醫官等寄祿官稱,並都改稱為階官。從而解決了所有寄祿官名與實際官職名稱的混淆問題。

平章軍國重事

元佑元年(1086),四朝元老文彥博任“平章軍國重事”,不處理日常政務,地位在宰相之上。元佑三年,呂公著改任“同平章軍國事”,也不再處理日常政事,均屬榮譽銜。

此後,南宋韓侂冑於開禧元年(1205)任平章軍國事,喬行簡於嘉熙三年(1239)、賈似道於鹹淳三年(1267)、王烚爚於德佑元年(1275),都曾任“平章軍國重事”,權位也都在宰相之上,是實職而非榮譽銜。

公相

政和二年(1112)五月,蔡京以太師任宰相,又將“三師”太師、太傅、太保改稱為“三公”,由榮譽銜改為實職,“為真相之任”,號稱“公相”;王黼也曾以太傅總治三省事,權位皆在宰相之上。以後,又將三公改為榮譽銜,不治政事。

宰相、執政官稱的變化

政和二年(1112)九月,宋徽宗認為以左、右僕射為左、右相,是“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遂改左僕射為太宰(首相)、右僕射為少宰(次相),仍分別兼任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又改侍中為左輔,中書令為右弼,均虛設而不任,又罷尚書令。靖康元年(1126)十一月,宰相官銜又恢復元豐官制,宰相為左、右僕射。

建炎三年(1129)四月,宰相改稱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左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右相,以示左、右相通治三省事。

乾道八年(1172)二月,又改左、右僕射並同平章事為左、右丞相,並廢除侍中、中書令、尚書令的虛名。

建炎三年四月,又改門下侍郎、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同時廢除尚書左、右丞。南宋初年,還曾設“權同知三省樞密院事”,屬執政官之列。

建炎元年(1127)五月,設御營使、副使由宰相、執政分兼,統師南宋軍隊,樞密院形同虛設。建炎四年六月,罷御營使、副使,職權歸還樞密院,以知樞密院事為長官,由宰相兼任;有時另設知樞密院事主持院務。紹興七年(1237)正月,重設樞密使為長官,由宰相兼任,以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籤書樞密院事、同籤書樞密院事等為副長官,南宋與金、蒙古(元)戰爭時期,宰相例兼樞密院長官,參知政事也與樞密院副長官互兼。

省並機構

建炎三年四月,將中書、門下兩省合併為中書門下省,與尚書省實際上只兩省,但行文及習慣仍稱為“三省”。

九寺五監

經過省並後,只保留太常、大理、太府、宗正、司農五寺及國子、將作、軍器三監。鴻臚寺廢入禮部,衛尉寺、都水監、少府監廢入工部,太僕寺廢入兵部,光祿寺廢入太常寺。除大理寺、國子監正副長官並置外,太常、太府、宗正、太僕四寺基本上只設副長官少卿,如設長官“卿”,常不設副長官“少卿”。

將作、軍器兩監,雖正副長官及屬官悉置,但實際事務都由工部及首都(行在所)臨安府承擔,兩監“事務稀簡,特為儲才之所焉”。

六部除戶部保留四司外,採取司級長官兼領他司事務的方式,進行省並。實際上吏部只存吏部、司封(兼司勳)、考功三司,刑部只存刑部和都官(兼比部、司門)二司,禮、兵、工三部都是四司實際上已合為一司,各部長官除吏、戶部設尚書、侍郎外,其他四部通常都只設侍郎一人,如設尚書則不設侍郎,各部及寺、監的屬官及吏也減少很多。

4、宋代的地方政制

路級機構

宋代實行朝廷、府州、縣三級政制,在朝廷與府、州間設“路”(類似後代的“省”),作為行政監察區及軍區,主要機構有安撫使司(帥司)、轉運使司(漕司)、提點刑獄司(憲司)和提舉常平司(倉司),合稱“帥、漕、憲、倉”。其中除“帥司”為軍事機構,其他漕、憲、倉三司,都有行政監察職責,統稱為“監司”。此外,還有其他路級機構。

宋初,設轉運使作為征討大軍的糧餉官,也是地方及新徵服地區的財物運往朝廷的督運官,後演變為路級財政長官,機構稱轉運使司,正副長官為轉運使、副使、判官,寄祿官稱高的稱都轉運使。太平興國六年(981),“詔令諸路轉運使,察官吏賢否以聞”,具有監察官的身份,轉運使司因而也被稱為“監司”。

提點刑獄司(憲司)的職權原屬轉運使司,淳化三年(992)一度設提點刑獄官,次年罷。景德四年(1007),正式設定提點刑獄司,成為常設的路級司法機構,後曾一度廢併入轉運使司,也有監察官吏之責,成為“監司”之一。正副長官為提點、同提點刑獄(公事),職權逐步擴大,兼及治安、軍器、河渠等事。

熙寧二年(1069)末,諸路設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且專舉刺官吏之事,成為“監司”之一。機構稱提舉常平司,長官稱提舉常平公事,是督促州縣推行新法的機構。元佑元年(1086)時罷廢,紹聖元年(1094)復設,遂成定製,南宋初一度併入提點刑獄司。

政和元年(1111)設提舉茶鹽司,南宋紹興五年(1135)將提舉常平司併入,改稱提舉茶鹽常平司,以後分設再合併後,稱提舉常平茶鹽司,無茶鹽地區只設提舉常平司。

北宋末設提舉學事司,管理本路所屬州(府)、縣學政。

兩浙、廣南、福建三路,設提舉市舶司,以管理本路對外貿易及稅收。

南宋時兩浙路一度廢提舉市舶司入轉運使司。

北宋陝西路設“制置解鹽司”,以管理解鹽生產;另設有“提舉出賣解鹽司”,管理解鹽專賣事務。

府、州、軍、監

府、州、軍、監是直屬朝廷的一級地方機構。

首都開封府,設尹,由親王擔任;少尹雖設而不任。其他官員任長官稱“權知開封府事”,簡稱權知府事、知府。陪都西京洛陽府、南京應天府、北京大名府,尹、少尹皆設而不任,長官稱知洛陽府事等,簡稱知府,皆兼留守。崇寧三年(1104),廢“權知開封府事”,設牧、尹、少尹,親王任職稱牧,一般官員稱尹、少尹。南宋首都臨安府稱“行在所”,長官稱知臨安府事,與普通府設官相同。親王任職稱尹,設少尹佐理。

宋初,各州長官為刺史,而沒有節度使的州,以及新徵服地區,首先“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不久,刺史成為武官的官銜,州長官稱為“知州軍事”,簡稱“知州”。又寄祿官(階官)在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則稱判某府、州。

府、州又設通判為副長官。通判先設於新平定的地區,規定“偽命官見為知州者,令逐處通判或判官、錄事參軍,凡本州公事並同籤議方行施行”,監督其執行政事。以後在武臣任州、府長官時,也派通判。後演變為州、府的副長官,大州、府派二員甚至三員,一般州、府只派一員,小的州不派,小州如由武臣擔任知州時也派通判,邊遠地區即以通判兼任知州為長官。州級軍設於軍事要地,州級監設於礦區所在縣,通常只轄一、二縣,雖與府、州同級而地位較低,長官稱知軍、知監,通常不設副長官。

縣、軍、監、尉司在縣級政權設定上,除三泉縣(在今陝西略陽西南)北宋時直屬朝廷外,縣都屬於州、府及州級軍、監,通常以京、朝官任官稱“知縣事”,以“選人”任官則稱為縣令。還設有相當縣級的軍、監,設定原因及長官與州級的軍、監相同,縣級“軍”則常保留縣名,則設軍使兼知縣。

縣級政權還設有丞、主簿、尉,小縣只設其中的一或二職而兼任未設職的事務。有些則不設長官,而由縣丞或主簿、縣尉兼任。

個別縣級政權不稱縣、軍、監,而稱“尉司”,只設縣尉,這和本應設縣令,而實際上只任命縣尉兼任縣令的情況不同。如永泰縣被廢為鎮而隸屬於鹽亭縣(今屬四川),熙寧十年(1077)獨立,設“尉司”統轄原永泰縣地,稱“永泰尉司”,只設縣尉通管六案、倉庫、刑獄等事,後改名安泰尉司。紹興三十一年(1161),升改為安泰縣(今四川鹽亭東北)。

宋代的政治制度,處於從隋唐三省制到元代一省制的過渡時期,北宋前期的“中書門下”(政事堂)實際上已取代中書、門下、尚書三省,行政效率較高。由於當時官名與職務分離造成的混亂,以及新設政權機構大小不一造成的權責失衡,促成元豐改制而恢復為三省六部制,六部制的恢復協調了朝中各部門之間的關係,為金、元、明、清所沿襲,顯示其適應封建經濟基礎的生命力。但是,三省制的恢復,卻不久即暴露其行政效率差而慢的弱點,雖屢經改進,但其形式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需要具有較高行政效率的職權集中的朝廷。南宋時,合併中書、門下二省為一省,宰相、執政、樞密院長官合署辦公,三省、樞密院實際上只設辦事機構等措施,為向元代只設中書省(或尚書省)的一省制奠定了基礎。路級機構是元代行省的雛形,以及許多宋代制度和官稱為後代所沿用等,這些都是五代和宋代的政治制度隨著社會歷史的發展而發展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