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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廈門,“無房家庭”可優先購房

為進一步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管理,規範銷售行為,有效維護廈門市房地產市場秩序,11月26日,由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廈門市新建商品住房公證搖號公開銷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正式印發。

在廈門,“無房家庭”可優先購房

根據《實施方案》,2021年12月1日後出讓的思明、湖裡區所有商品住房專案,海滄、集美、同安、翔安區達到地價上限且意向登記購房人數不少於可售房源數的商品住房專案,都將實施公證搖號公開銷售。

其中,符合廈門市住房限購政策的“無房家庭”,在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專案時,將可優先搖號、優先選房。

購房意向登記不得設定前置條件

《實施方案》要求,購房意向登記規則需明確購房意向登記起止時間、方式(購房意向登記系統)、條件(參與意向登記的購房人需符合廈門市住房限購政策,除成年單身外,家庭成員不得單獨進行意向登記)等。購房意向登記規則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設定前置條件。

其中,凍結的購房意向金不得超過規定數額(思明、湖裡區150萬元,其他各區30萬元);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收取除凍結購房意向金外的押金、訂(定)金等錢款。

購房人具體要怎樣進行意向登記?意向登記購房人應在購房意向登記系統上傳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住房證明、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資金證明等材料。系統自動稽核購房資格,不符合限購政策或材料不齊全的不予登記。對自動稽核有異議的或購房資格未透過的,意向登記購房人可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重新核對。

需要注意的是,自當期登記之日起至搖號選房結果公示止,意向登記購房人不得參加本市其他專案的購房意向登記。

《實施方案》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預售方案中明確公證搖號公開銷售細則,細則應包括購房人資格審查方式及要求、房源數量、購房意向登記規則、公證機構名稱、搖號方案、選房方案及相關流程等。預售方案應在廈門網上房地產、意向登記系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微信公眾號上公佈。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公開當期準售房源,並組織購房意向登記,登記期限不少於5個工作日。

搖號堅持優先原則

《實施方案》指出,廈門市新建商品住房公證搖號今後將堅持優先原則,即區分優先購房人和普通購房人,符合廈門市住房限購政策的“無房家庭”為優先購房人。所謂“無房家庭”,是指在廈門市範圍內無自有住房且無住房交易記錄(含贈與)的家庭(不包括未婚、離異等單身人士)。其他符合限購政策的家庭和成年單身人士為普通購房人。

據悉,搖號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地點設在廈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秉承公開、公平原則,搖號將採用手動搖號機隨機搖取號碼,由公證機構全程監督,意向登記購房人代表參與現場監督。整個搖號過程將全程直播、錄影。《實施方案》特別指出,搖號當天在公證機構的監督下,將從當期準售房源中按各面積段隨機抽取不低於50%的房源作為優先房源。

公開搖號第一輪次,將組織優先購房人搖號,若優先購房人少於優先房源的,以實際人數搖出相應數量的號碼。若優先購房人多於優先房源的,以優先房源數搖出相應數量的號碼,在本輪次搖號未中的優先購房人可按普通購房人參與第二輪次搖號;第二輪次組織普通購房人搖號,按本輪次所有可售房源數量的1。3倍搖出相應數量的號碼,如果購房人數未達到可售房源數量1。3倍的,以實際人數搖出相應數量的號碼。

按照搖號排序選房

選房環節,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在公證機構監督下,按照搖號排序結果組織優先購房人和普通購房人選房。《實施方案》要求,優先購房人選房結束後,剩餘的優先房源併入普通房源。意向登記購房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選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意向登記購房人主動或被動情形出具說明,公證機構確認後視為放棄選房。

選房結束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及購房意向登記系統公示選房結果及公證書,公示時間不少於1日。意向登記購房人、合同簽訂人須保持一致,不得變更。

此外,若本期準售的商品住房仍有剩餘,剩餘房源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另行銷售,銷售方案需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備案。剩餘房源必須透過意向登記系統進行意向登記,意向登記購房人、合同簽訂人也須保持一致,不得變更。

房地產開發企業須接受公證機構監督

《實施方案》還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要求。意向登記購房人應如實登記家庭房產等資訊,並對所提供資訊材料的真實性做出書面承諾。意向登記購房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優先購房人資格的,2年內限制其登入意向登記系統。意向登記購房人取得選房資格後累計主動放棄購房2次的,自最後一次選房結束時起,6個月內限制其登入意向登記系統。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實施方案》規定、不接受公證機構監督、不及時報備搖號過程和結果、虛構購房資格或者稽核把關不嚴造成社會影響的,將依法依規查處。

公證機構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杜絕被人為操控,排除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他第三方干涉,發現存在惡意串通、修改規則、徇私舞弊或影響執業公正等行為的,將依法予以處理。

海峽導報記者 陳穎嫻/文 常海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