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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強姦後,男女又自願發生多次性關係,還能告強姦嗎?

我們知道是強姦迫使女孩發生關係。如果在第一次發生關係,並且自願多次發生關係之後,你還能報警第一次的強姦嗎?

小李(化名)在網上認識了網友張某。他們同意線下見面。不幸的是,小李被張某強姦。後來,張某向小李坦言,希望小李能成為自己的女朋友。小李同意了,他們以女朋友和女朋友的名義交流。

在此期間,小李和張某自願發生了5次性關係。然而,小李意外懷孕。那時,小李還是個大學生。小李的父母得知後,對小李進行了詢問。小麗向父母承認,她是在同意與張某交往前被張某強姦的。

小李的父母報警,要求警方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在第一次強姦之後,又發生五次自願關係。這算強姦嗎?

從法律角度看,只要侵權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婦女,就構成強姦罪。因此,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張某首次強姦,強姦罪也成立。但在本案中,小李在被強姦後選擇與張某交往,並沒有第一時間保留證據,因此強姦罪難以成立。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童的,以強姦論處,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強姦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惡劣的,處十年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有兩人以上被輪姦的;或者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由此可知,只要主觀上有通姦的目的,客觀上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侵害婦女意志的性侵犯就構成強姦罪。即使事後有自願關係,只要證據充分,第一次強姦也應成立。如發生此類刑事糾紛,警方將對罪犯予以拘留,公訴機關將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