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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我不是藥神》使用他人攝影作品被判侵權

據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做出的(2021)京0105民初41066號判決書顯示,原告張某稱,其在社交平臺上釋出的遊記中,有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間拍攝的照片,但北京壞猴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在電影《我不是藥神》中使用了該作品。

電影《我不是藥神》使用他人攝影作品被判侵權

北京壞猴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則辯稱,兩作品並非同一作品,即使法院認定為具備同一性,其在電影中的使用也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且張某此前寄送的律師函中,附帶的圖片與涉案作品不同,雖然張某稱圖片傳送錯誤,但不排除張某重新對圖片進行編輯、修改的可能。

法院認定,電影《我不是藥神》的片頭第2分35秒,鏡頭掃過男主角經營的保健品店,其照片牆中出現了他人在旅遊期間拍攝的作品。鏡頭時長為2秒,作品約佔畫面六分之一。經比對,被訴侵權作品與涉案作品在畫面結構、色彩、拍攝角度、光影基本一致,但無相關水印。

至於公司辯稱的,不排除張某重新對圖片進行編輯、修改的可能一事,法院認為其未提交直接證據予以證明。

據此,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壞猴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權行為,並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法制日報》刊登致歉宣告。賠償原告張某經濟損失2萬元。

相關資料顯示,《我不是藥神》於2018年7月5日上映,一經上映廣受好評,僅22天票房突破30億,超過8602萬名觀眾。目前電影仍在騰訊影片、優酷影片、芒果TV等網站進行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