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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發生悲劇: 男子汛期到河內游泳被水沖走溺亡 母親悲痛自殺

山東煙臺萊陽市男子萬某,在汛期期間到當地一條河內游泳,因體力不支被沖走,不幸溺亡。更不幸的是,萬某的母親悲傷過度,也自殺身亡。萬某的親屬在悲劇發生後,將正在附近進行攔河閘出險加固工程的施工單位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31萬餘元。2022年3月,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施工企業賠償20萬餘元。

男子萬某家住山東萊陽。案發當日正是汛期,他和朋友在穴坊鎮吃過午飯後,二人前往穴坊鎮黃格莊大橋北富山攔河壩,朋友去壩南釣魚,萬某在河水裡游泳,因體力不支被水流沖走。

朋友請求附近施工人員報警,施工人員報警後,相關部門前來搜救,但為時已晚。大壩由半島公司承建,事發時半島公司正在進行攔河閘除險加固工程施工。萬某最終被發現在橋頭五龍河水中溺水死亡。

警方查明,萊陽市融媒體中心根據萊陽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通知要求,在電視新聞頻道《萊陽新聞》之後以文字和同期聲的方式播放了《萊陽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關於做好防汛工作的通告》。

事發後,萬某的母親因為悲傷過度自殺。其親屬將大壩施工單位告上法院,索賠31萬餘元。

山東發生悲劇: 男子汛期到河內游泳被水沖走溺亡 母親悲痛自殺

萊陽法院一審認為,萬某溺水死亡的地點,也就是五龍河大橋北富山大壩,由山東半島水務發展有限公司承建,正在進行攔河閘除險加固工程施工,因其施工未設定安全防護導致萬某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退一步講,即使萬某溺水位置不在其施工範圍內,其也應當提供證據證實萬作強溺水位置不在其施工影響所及的範圍內,但其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

另外,半島公司雖然設定了警示標誌並報警,其安全值班人員未對萬某進入攔河壩進行有效勸阻,致使萬某進入並溺水死亡,其在本案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萬某承擔80%責任,半島公司承擔20%的責任為宜。萬某的死亡造成其母親因悲傷過度而自殺,給家屬造成巨大的精神損害,也應賠償。法院一審判決:施工單位賠償20。8萬餘元。

施工單位不服上訴。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半島公司作為專業施工單位,在河道進行施工時,應當在其施工區域及受施工影響的區域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以防事故的發生。本案中,萬某的溺水死亡與半島公司安全措施的疏漏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一審法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半島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予以維持。

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