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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講武德? 女子與陌生男子發生兩次關係, 被威脅再來, 檢方不起訴

“這不是強姦嗎…”,近日,有媒體部報道了一起奇葩的強姦案件:事發2020年9月,“被害人”劉某(化名)與男友鬧彆扭,透過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與“嫌疑人”賈某(化名)在其車內先後發生兩次性關係,但賈某偷拍了劉某的裸照。後劉某與男友重歸於好,當賈某再次約劉某出來見面時,遭到對方的拒絕,賈某以裸照威脅劉某,最終劉某同意了賈某的要求。9月11日,賈某駕車將劉某帶至某地下車庫,在車內

以“發生關係就刪除裸照”相威脅,然後他們在車內發生了第三次關係,

但劉某事後報警稱被賈某強姦。但是,出乎“被害人”劉某的意外,當地檢察機關認為此案證據不足,對“嫌疑人”賈某做出了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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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果然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劉某也太厚道,對待感情不夠專注、太過隨意,做事情也不考慮後果,簡直就是腦子不太好用,就因為跟男友鬧小矛盾,居然想著報復、找陌生人約炮,這下子被別人拍下隱私影片、遭對方坑了不說,想要報警維權也沒有掌握實在證據,估計也將名譽掃地,男朋友也將離她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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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從法律角度分析,“被害人”劉某前兩次和“嫌疑人”賈某發生關係都是自願的,其不存在所謂的違背對方意志等情況,故賈某的這兩次行為均不構成犯罪。

也就是說,本案中,

賈某是否構成強姦罪的關鍵,是看他和劉某第三次發生關係時,是否採取了脅迫手段,並因此違背了劉某的意願。

所謂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強姦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行為。

實際上,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其實主要看兩點,一是看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換句話說就是,性行為的發生是否經過女性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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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以利益“脅迫”女方發生性關係是否屬於“違背婦女意志”,可能存在較大爭議:

在一般的強姦案中,由於行為人系普通公民,因此對於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往往考慮雙方的關係、性關係發生的具體情狀,以及事發後女方的態度等因素。

比如說,涉及以利益“脅迫”女方發生性關係時,還應重點審查女方是否主要基於名利誘惑等因素進而與其發生性關係,防止將那些實際上並不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以強姦罪認定。

也就是說,對於這類涉及“脅迫”因素的強姦案件,司法機關對於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應當更為謹慎。

於是,在本案中,當地檢察機關最終認定

賈某的行為並不存在使用“脅迫”,具體來說:

第一,劉某拿公開裸照威脅劉某見面的行為,的確可以稱作法律上的“脅迫”手段,不過他此時脅迫的內容是要劉某和他見面,而不是和他再次發生性關係;

第二,

對賈某提出的刪照片條件,

然後劉某答應的行為,較難認定這是“脅迫”,

更準確地說,這應該屬於協商。

因此,檢察院

認為劉某第三次和賈某發生性關係是自願的,

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對賈某做出不起訴決定。

3。實際上,本案中,雖然當地檢察院對賈某做出了不起訴決定,如果“被害人”劉某不服該結果,可以向檢察院的上級單位提出申訴,要求介入監督。

也就是說,此處涉及到不起訴類似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捨棄而決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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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也就是說,對於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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