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被害人從廁所出來,產生強姦想法,強行發生性關係時被發現。
1977年出生的韋某某,和被害人吳某某同在一個工廠上班。
這天
晚上
10點30分許,韋某某在
工
廠車間門口碰見本廠職工被害人吳
某某
從廁所出來,就產生要強姦吳
某某
的念頭,於是從背後用雙手抱住吳
某某
的腰部將其摔倒在地,韋某某不顧吳
某某
的反抗和呼救強行脫下吳
某某
的內褲實施強姦時被本廠職工李某某發現後強姦未得逞
。
本案的法律問題,韋某某的行為構成什麼罪,應當怎麼處罰?
釋案說法,韋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韋某某和被害人吳某某系同廠職工,韋某某在看到吳某某從廁所出來後,居然產生和吳某某發生性關係的想法,並抱住吳某某,吳某某這時反抗、呼救,吳某某主觀上並不想和韋某某發生性關係,韋某某客觀上實施了摟抱,脫內褲的行為,因此,韋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韋某某因被李某某發現,並未實施完強姦行為,屬於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從輕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韋某某的行為可能判處二年左右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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