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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求刺激有意與小處女發生關係, 一審被以強姦罪判刑四年

“當慾望佔據上風,就是墮入深淵之時;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強姦案二審作出刑事裁決。

男子為求刺激有意與小處女發生關係, 一審被以強姦罪判刑四年

原審認定罪犯吳昕家(化名),男,1983年生人,土家族,大學文化。

事發時系某投資公司員工。

有如下犯罪事實。

2020年9月中旬。

楊某(另案處理)聯絡吳昕家,表示能夠介紹處女給他發生關係。

根據兩人聊天記錄顯示。

吳昕家曾表示:

“找到你說的那個小處女了麼”

可見其思想齷齪。

隨後兩人約定以2500元的價格,成交一次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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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7日。

楊某與阿紅(另案處理)、滕某(男,未達刑事責任年齡)。

一同帶著受害者張某(女,07年出生)前往湖南省懷化市某城區。

之後由楊某帶領張某來到該城區某酒店與吳昕家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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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昕家添加了張某好友,並詢問其年齡。

而張某答道自己16歲。

在楊某離開後,兩人發生了一次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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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昕家事後支付嫖資2500元以及路費500元,共3000元給楊某。

並還表示張某並非處女。

缺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吳昕家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

已經構成強姦罪。

受害者系幼女,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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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事後吳昕家進行上訴。

法院二審認為。

吳昕家案發時作為一名三十多歲的正常成年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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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著相應的判斷力和注意力。

對於前去的賣Y女,應當有著相應的謹慎注意義務。

而所謂的聊天記錄詢問。

並非是所謂的詢問義務。

因為吳昕家在發生關係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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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簡單

詢問了年齡情況。

之後還當面新增聯絡方式,再度詢問年齡。

反覆求證,說明在客觀上有一定的懷疑和意識。

但主觀上仍然是想要冒著風險和受害者發生性關係。

綜合之下,認為所謂的詢問只是刻意規避刑事追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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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認定“明知幼女”情節。

而吳昕家在到案後。

一次訊問

,對於犯罪事實進行了否認。

第二次供述,承認了發生關係,但是否認自己明知對方系幼女的事實。

並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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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並不構成自首情節。

最終二審維繫原判,駁回上訴。

透過對於吳昕家的下場認知,大家應該更為謹慎。

管控好自己的慾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