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慾望佔據上風,就是墮入深淵之時;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強姦案二審作出刑事裁決。
原審認定罪犯吳昕家(化名),男,1983年生人,土家族,大學文化。
事發時系某投資公司員工。
有如下犯罪事實。
2020年9月中旬。
楊某(另案處理)聯絡吳昕家,表示能夠介紹處女給他發生關係。
根據兩人聊天記錄顯示。
吳昕家曾表示:
“找到你說的那個小處女了麼”
可見其思想齷齪。
隨後兩人約定以2500元的價格,成交一次性關係。
2020年9月17日。
楊某與阿紅(另案處理)、滕某(男,未達刑事責任年齡)。
一同帶著受害者張某(女,07年出生)前往湖南省懷化市某城區。
之後由楊某帶領張某來到該城區某酒店與吳昕家見面。
吳昕家添加了張某好友,並詢問其年齡。
而張某答道自己16歲。
在楊某離開後,兩人發生了一次性關係。
吳昕家事後支付嫖資2500元以及路費500元,共3000元給楊某。
並還表示張某並非處女。
缺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吳昕家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
已經構成強姦罪。
受害者系幼女,應當從重處罰。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事後吳昕家進行上訴。
法院二審認為。
吳昕家案發時作為一名三十多歲的正常成年男子。
應該有著相應的判斷力和注意力。
對於前去的賣Y女,應當有著相應的謹慎注意義務。
而所謂的聊天記錄詢問。
並非是所謂的詢問義務。
因為吳昕家在發生關係的時候。
只是簡單
地
詢問了年齡情況。
之後還當面新增聯絡方式,再度詢問年齡。
反覆求證,說明在客觀上有一定的懷疑和意識。
但主觀上仍然是想要冒著風險和受害者發生性關係。
綜合之下,認為所謂的詢問只是刻意規避刑事追究風險。
應當認定“明知幼女”情節。
而吳昕家在到案後。
第
一次訊問
,對於犯罪事實進行了否認。
第二次供述,承認了發生關係,但是否認自己明知對方系幼女的事實。
並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所以並不構成自首情節。
最終二審維繫原判,駁回上訴。
透過對於吳昕家的下場認知,大家應該更為謹慎。
管控好自己的慾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