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2019年, 成都14歲女孩遭男子8次侵害, 懷孕後跳樓, 詳情令人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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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成都14歲女孩遭男子8次侵害, 懷孕後跳樓, 詳情令人唏噓

在女性成長的過程中,花樣年華是最美好的時期,但同時也是最容易受到傷害的時間。因為這個時候的女孩警惕性較低,沒有經受完全的教育,社會經驗不足。前幾年在成都發生過一起讓人心痛的案例,14歲未成年女生被一公司老總引誘,前後侵犯八次並懷孕。女孩的一生基本都被毀掉,更慘痛的是,她受不了打擊從高樓上跳下。這起案件給我們怎樣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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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發生在2019年8月份,中學生小小在網上偶爾結識了一位網友邱某,他們倆聊天過程中,邱某談吐風趣,吸引了小小的注意。就在兩人逐漸熟識的時候,有一天邱某給她發訊息:如果你發給我自己的私密照,我就給你發個大紅包。小小感覺大家都是網上認識的人,現實中也不會見面,發一張私密照對自己現實生活並不會產生影響,於是就拍了照片傳送過去。然而小小並不知道,這是她噩夢的開始。

邱某收到照片沒過幾天,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能和她見面,併發生關係。小小想當然地拒絕了要求,畢竟她只有14歲,而且她又不認識對方,不可能這麼輕易地發生關係。然而邱某緊接著傳送了之前她發出的那張私密照,威脅她如果不發生關係,就要把照片散佈出去,將她的名聲搞臭。

小小非常害怕,她把自己的名節看得比什麼都重要,一旦家長、老師和同學知道了她的事情,一定會覺得自己是個不檢點的學生,甚至學校有可能會因此開除自己。於是小小便答應了他的請求,兩人在當地一家酒店見面併發生了關係,邱某全程都沒有做安全措施。

小小不曾想到,邱某就是個惡魔,他在發生關係的時候拍下了影片,繼而利用影片進行新一輪的威脅。小小就這樣被他揪住了把柄,在四個月的時間內,兩人共發生了八次關係。而邱某並沒有按照約定保守秘密,他在拍下影片後,還將其中兩個影片傳到了自己的好友群“炫耀”。他的狐朋狗友也知道影片中的女孩是未成年,但是幾個人心照不宣,並沒有阻止,也沒有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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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月份時,小小因為闌尾炎需要做手術,便和母親一塊到醫院。在她做手術的時候,母親替她保管手機,結果此時邱某正好發過來她的照片,並要求發生關係。小小的母親看到以後非常憤怒,以為女兒在網上遇到變態騷擾,於是就罵了邱某一頓,並直接將他拉黑。在小小醒來以後,母親曾詢問過邱某的事情,但當時小小出於害怕,並沒有告訴母親他們已經發生關係的事情。

然而,早在此事發生的開端,其實就已經埋下了隱患。直到次年2月份的時候,小小很久沒有來生理期,經常嘔吐不止。母親看到她的情況,突然有一種不祥的預感,她馬上帶著女兒去醫院做了檢查,果然小小已經懷孕兩個多月了。小小眼看著事情瞞不住,這才告訴母親她和邱某的事情。

母女兩個趕緊去警局報了警,警方瞭解到,小小在與邱某發生關係的四個月時間段內,她還沒有過14歲生日。也就是說,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小未滿十四周歲,無論小小是否同意發生關係,邱某都構成強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之所以這樣規定,正是由於不滿十四周歲少女心中還沒有形成自我保護的意識,她們內心可能還不會意識到發生關係的後果,所以法律對其進行全方位的保護,無論是否爭得受害者同意,只要行為人有侵犯行為都會構成強姦罪,並且還屬於法定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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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在本案中,小小沒有同意發生關係,她是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被迫同意的,受脅迫的侵犯同樣是強姦罪的主要行為模式之一,雖然利用受害者秘密脅迫看上去沒有使用暴力,並不像普通的強姦罪那樣粗暴,但是該行為同樣違背了婦女意願,所以無論從年齡的角度,還是從強姦罪的構成來看,邱某的行為都屬於強姦罪。

然而,就在本案審理期間,卻發生了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悲劇。小小自從被檢查出懷孕並墮胎後,就患上了重度抑鬱,經常有輕生的念頭。她的母親幾個月以來一直嚴密注意著,生怕她想不開。但是最後還是沒有看住,在2020年六月份,小小從自家的樓上跳了下去。

小小的母親非常悲憤,她不求兇手家屬做出什麼補償,只希望兇手能夠給自己的女兒償命,希望法院能判處他死刑。那麼,按照法律的規定,邱某會被判處死刑嗎?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首先,邱某共侵犯受害者八次,在量刑中,侵犯次數也是量刑的一個重要依據;其次,邱某的侵犯行為造成受害者患嚴重的精神疾病,並因此自殺。雖然強姦致使受害者自殺並不是法定加重情節,但是屬於自由裁量權中的加重條件。據此,法院最後判決邱某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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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不服,進行過上訴,他認為自己並不知道小小在發生關係的時候未滿14週歲,所以不屬於強姦罪的範疇。然而在判定強姦幼女時,一般不會根據罪犯的口供來確定他是否知曉受害者未滿14週歲,而是根據正常人常識判斷。從一個正常人的眼光來看,小小外表上很容易辨認出是未成年,且有可能是14週歲以下的少女,所以法院預設為邱某主觀上應當知道小小未滿14週歲,如果他不知道,那麼主觀上就存有強姦的心態。

不僅是邱某不服,小小的家屬也並不認同這個判決,他們感覺判得太輕,應當判處邱某死刑。其實在認定強姦罪的量刑時,判定死刑會格外慎重,畢竟強姦罪侵犯的不是受害者的生命權,而是女性的性自主權。如果一個強姦犯被判處死刑,那麼他的犯罪情節需要達到非常嚴重才可以,比如強姦致人死亡,或者強姦多名婦女等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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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是一個慘痛的案例,並且不是個案。未成年人由於心智還未發育成熟,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誘導,做出讓自己後悔終生的決定。從此案中我們也可以體會到性教育的重要性,如果學校、家庭能夠正確地引導孩子們認識、瞭解性,就會降低此類案件發生的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