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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倡議一切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特徵的聲音作品都應獲得充分有效的著作權保護,呼籲全社會共同努力,抵制打擊各類侵犯聲音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日前,2021聲音探索者大會暨北京廣播節音訊版權論壇在京舉辦,北京廣播電視臺、中國人民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北京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首都版權協會與法律發展基金會在論壇上共同釋出“保護聲音作品著作權”公開倡議書,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
沒有音訊著作權保護,就沒有尊重音訊內容創作和有利於音訊內容傳播的良好環境
。”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副會長童剛在會上呼籲各界共同推動形成合力,推動音訊版權行業創新發展。
音訊作為聲音藝術的載體,是一種可以同時提供陪伴和情感寄託的獨特媒介,既是電影電視劇等視聽內容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又是一種能夠獨立存在的藝術表現形式。
如今,從廣播到網際網路,音訊的應用場景越來越多,覆蓋人群越來越廣,行業產值在過去幾年高速增長。此次大會主論壇上釋出的
《2021中國音訊使用者全景調研白皮書》
顯示,2016年至2021年上半年,
國內音訊傳媒市場使用者規模超過7億人,其中廣播節目的使用者達6.38億人
。與此同時,音訊著作權問題日益凸顯,如音訊內容是否構成作品,智慧AI語音合成他人尤其是名人的聲音是否侵權,音訊二次創作是否形成新作品等,這些話題引發探討。
音訊內容能否構成作品?
隨著音訊內容行業的不斷髮展,社會各界對音訊著作權的關注逐步增加,其中音訊內容能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引發熱議。
張 平 北京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常務副院長
:作品最基本的構成要件是獨創性,獨創性表現在表達上而不是表現在內容上,所以一定要區分哪些聲音具有獨特的表達。當然,並不是所有的聲音都是有著作權的。此外,
著作權法規定的視聽作品中就包含影像和聲音,可以將聲音內容歸到視聽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中去
。
顏 君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副庭長: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將兜底條款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新作品的認定非常謹慎,但會以保護創新的態度對待新作品。比如,實踐中,假設朗讀者或者表演者對音訊內容有很大的貢獻度,其貢獻能不能作為一個獨創性的表達,還需要討論。如果構成,還需區分表演者權和原權利之間的權利界限,這也較為複雜。
AI合成聲音侵權嗎?
9月11日是一代評書大師單田芳逝世3週年紀念日。3年前,無數人感嘆世上再無“下回分解”,而如今,他的“聲音”在音訊分享平臺喜馬拉雅再次響起,“書接上回”重現江湖。
原來,喜馬拉雅用語音合成技術完美還原單田芳的聲音,並將單田芳的AI合成音應用於6部書籍,用單式評書腔調,全新演繹聽眾耳熟能詳的經典之作。
用AI還原單田芳的聲音,是否存在侵權情況?
劉洪濤 喜馬拉雅廣電融媒主編:
當下的人工AI與模仿是完全兩個不同的概念。人工AI是完全復刻一個聲音,與模仿不一樣。
被人工AI復刻之後,通常聲音版權應歸於原作者,但最終還是要看合同的約定
。
以喜馬拉雅為例,為防範此類侵權糾紛,我們首先會獲得文字作品版權的授權,然後還要獲得權利人對於聲音的授權,解決了這些問題後才會對作品進行版權運營。
當然,作品版權運營都是在授權期限內。對於人工AI聲音復刻作品,喜馬拉雅尊重所有的創作者,不管是文字創作者還是聲音的歸屬者,都需要獲得他們的授權。
馬一德 中國法學會智慧財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如果透過AI技術模仿他人聲音,使用者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告知權利人
,自己是利用AI技術演繹,不是其本人的聲音,同時考慮是不是要得到權利人的授權。只有解決這些問題後,使用者才能對音訊進行商業化運作和推廣。如果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侵權風險比較大。
音訊二次創作是否構成新作品?
如果音訊內容是在他人文字作品的基礎上進行朗讀或者表演,在這個過程中,是不是產生了新的作品?還是說僅僅是原作品的表演問題?
顏 君:
二次創作的具體形態多樣,需要明確在先作品是什麼型別、二次創作是什麼型別、二者重合多少、是不是構成作品。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把文字改編成有聲書的案例,由人朗讀或機器AI讀,這個過程沒有智力創作,類似於翻譯,更多的是複製行為。也有在此基礎上加上評論的情形,成為書評或者變成廣播劇,此時就要看二者相重合的部分是否構成作品。
對於這種情況,應尊重在先權利人的利益,需要考慮合理使用等問題,進行個案判斷
。
馬一德:
聲音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將聲音變成作品,形成聲音作品或者音訊作品,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物件
。
技術創新推動內容產業發展,同時也給著作權保護帶來挑戰。細化法律關係,明確權利歸屬,多方合力共治,音訊產業才能獲得長足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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