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七旬老人讓人搭車出車禍遭索賠20萬餘元合理嗎?做好事要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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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讓人搭車出車禍遭索賠20萬餘元合理嗎?做好事要量力而行

近日,浙江省寧波的一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引起關注。據媒體報道,當地一位七旬老人王某騎電動三輪車讓人免費搭乘,不料,三輪車在行駛途中發生了事故,導致搭乘者十級傷殘,這位老人被訴至法院遭索賠20萬餘元。

什麼是“好意施乘”

好意同乘,也稱無償搭乘、搭便車,是指非營運性車輛的駕駛人,不以牟利為目的,邀請或者允許搭乘人搭乘車輛的行為。因駕駛人不具有法律規定或事先約定的義務,僅僅是為他人利益,出於互利互助、提供便利的善意目的,邀請或允許搭乘人免費乘坐車輛,故好意同乘本質上並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而係一種好意施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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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順路帶上一段,構不構成“好意施乘”

原來,原告稱他們之間並非單純的朋友和鄰里的關係,而是客戶和商戶之間的關係,其廢品可以優先賣給範某。王某是為了留住客戶範某而提出的捎帶,實際上是一種附帶營銷行為,搭便車就屬於合約關係,因此,不構成“好意施乘”。

是否構成好意施乘要看是否符合其兩大特徵。第一,好意同乘具有無償性。第二,好意同乘具有非契約性。本案中,王某雖然與範某有其他利益關係,但是搭便車並不是為了營利,而是基於禮貌或答謝而給予範某搭乘車,應當認為構成“好意施乘”。

免費搭乘不構成合同關係

王某的行為是善意、助人為樂的行為,可以認為這是一個好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本質上屬於一種情誼行為,搭乘人和駕駛人並不構成客運合同關係。就是‘好意同乘’。

反倒被索賠20萬餘元是否應當減輕賠償責任

範某及其親屬要求索賠20餘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根據此規定,被索賠20餘萬,顯然應當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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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搭乘和主動要求能否成為承擔責任的關鍵?

範某是自願搭乘,非王某主動要求,t他們之間沒有形成有效的民事法律關係,就視為範某自願接受在搭乘過程中所出現的一切問題,包括可能出現的危險。這種意見也顯然是錯誤的。

如果按照上面觀點推導下去,那麼王某故意或過失製造事故,導致範某遭受損失,王某也因好意同乘就免除責任嗎?這顯然是是偏激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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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奉化區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新增條款“好意同乘”,酌定減輕被告30%的賠償責任。

互幫互助是傳統美德,順路捎帶朋友、同事,應陌生人請求搭載陌生人無可厚非,但是車輛駕駛人、乘車人也應當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好意同乘”的雙方都要清楚自己的責任,切莫好心辦壞事。

對此 ,你怎麼看?你認為減輕30%的賠償責任合理嗎?遇到搭便車的人你會怎麼辦?歡迎評論區留言。